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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4-08-01 18:31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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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20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困难群众谋福祉,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贡献。

二、科学设置岗位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需要的非盈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三、明确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杜绝不符合安置条件人员进入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八)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规范岗位开发

(一)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要协调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在本级电子政务等网站公开发布,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结合个人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二)各地要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除就业补助资金外的其他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各地要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五、保障在岗待遇

(一)对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结合公益性岗位工作实际,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用人单位要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退出及后续扶持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须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公共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就业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通过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七、强化岗位管理

(一)各地要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仍然难以实现就业,并经社区(村)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安置时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规范管理工作流程。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要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用人单位建立相关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用工单位要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期满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者,本人自愿可签下一年劳动合同。要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考勤表等内容的人员基础档案。

(四)要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总体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两委”做好在岗人员日常考勤、台账管理工作,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五)加大就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公益性岗位模块应用,加强线上操作,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并确实无法通过其它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流程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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