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社会保险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者受厅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厅属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和网站管理;规划财务处负责对首次发布的本部门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第五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材料;负责向自治区档案局移交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
(六)建立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
(七)承办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厅属各单位是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负责起草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依申请公开答复建议;
(四)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参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九)承办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厅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厅属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厅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登记汇总工作,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发布文件及解读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交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厅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厅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等行政职权目录以及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设立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等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进度、结果;
(五)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区直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职位及资格条件;区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岗位及资格条件;
(七)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表彰情况;
(八)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厅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并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厅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文件草案除外),不对外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厅政府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厅门户网站(http://rst.xinjiang.gov.cn);
(二)厅主办的刊物及其他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厅政务大厅和政务(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
(五)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四条 厅属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厅属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因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厅属各单位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确定纳入业务流程进行管理,通过公文运转程序进行逐级审查,报厅领导审定后,及时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厅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厅属各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提供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厅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地址、身份证明等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时间。
第二十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同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业务相关性及时交厅属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厅属各单位接到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于限定日期之前书面报送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厅属各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意见: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厅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确意见,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提供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提出请申请人予以更改、补充的意见;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厅属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厅属各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厅属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答复。答复意见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相关单位商政策法规处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答复申请人后,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单位的答复意见、报批件、告知书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的组织管理。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厅属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提出保密审查的意见,按厅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正式发布政府信息时,发布单位应当对保密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公开范围的适应性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
(一)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会议、专题会议纪要,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三)月度、季度、年度等统计数据报表;
第三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提供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厅务会或厅党组会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后,由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厅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厅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考核公开工作、载体建设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