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聚焦社会保险等问题,重点明确工伤职工不能仅根据诊断证明书主张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补足抚恤金差额等法律适用标准。现将相关案例摘登如下,以飨读者。
案例: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该公司仅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自行承担了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李某起诉请求某公司赔偿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社会保险费损失。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代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系劳动者的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本案中,某公司应赔偿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典型意义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