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方某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职工,某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后依法作出认定方某死亡属工伤。但是,接到认定决定后不久,公司便由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而依法被宣告破产。物业公司认为,企业破产完成注销登记,不再具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公司不应再支付方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方某妻子就此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专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破产的工伤待遇落实问题。
物业公司认为,企业破产完成注销登记后便失去主体资格,不再具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公司不应再支付方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方某的死亡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虽然其所在公司破产,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在破产清算时要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此,物业公司应支付方某亲属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结论:
企业破产,工伤职工依法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文章来源:中国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