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3月,黄某在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了黄某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7月,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了黄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月,黄某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以其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为由拒绝支付,黄某将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请问黄某能否胜诉,法院判决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简述理由。
解析及依据:
黄某胜诉,法院判决公司应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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