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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023-09-22 12:38
  • 来源:人社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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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3月,黄某在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了黄某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7月,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了黄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月,黄某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以其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为由拒绝支付,黄某将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请问黄某能否胜诉,法院判决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简述理由。

解析及依据

黄某胜诉,法院判决公司应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文章来源:人社练兵(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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