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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哪些情况下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 2022-12-16 17:35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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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新人社发〔2011〕101号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政策解读: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

李女士原先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下岗失业后到了一家保险公司上班,工作两年之后,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工资,总是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之后李女士到社保局查询社保缴纳信息发现单位给她正常缴纳社保了,她打算辞职离开公司并想领取失业保险金,这种情况下她能否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

分析:

根据文件依据,李女士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首先单位已经给她缴纳了两年的失业保险,符合失业金领取的第一个条件,其次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女士是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一情形是符合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即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因此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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