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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期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2020-09-08 12:51
  • 来源: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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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累计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2019年1月,王某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期三个月后,B公司以王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请问王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领取多久?

分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所以,王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王某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最长期限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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