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女士原为国企女工,82年开始工作,99年下岗,2000年又进入一家私企工作,在她50岁生日前夕,她询问自己确切的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
分析:
1.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
2.根据新劳社字[2003]41号文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2003年6月),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作,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3.根据新人社发[2012]111号《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新劳社字〔2003〕41号文件下发之前(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就业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应按就业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即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可按照50周岁办理退休。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4.因此,刘女士在2003年6月之前,其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不含补缴费用年限)年限达到15年以上,满足50岁退休的条件,可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