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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女职工下岗后的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 2012-09-1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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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女士曾为国企女工人,1989年参加工作,2000年从单位下岗失业,于2010年灵活就业后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并且做了工龄认定,将以往未缴费年限费用一次补缴,明年她将年满50周岁,可她去社保局询问时被告知不能按照50岁退休,因此她询问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具体规定。

分析:

一、根据新人社发[2012]111号文件《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新劳社字〔2003〕41号文件下发之前(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二、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就业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应按就业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即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可按照50周岁办理退休。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三、王女士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中不含补缴费用的年限不满15年,因此她仍于55岁达到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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