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女职工入职后不能谈恋爱、结婚、生孩子,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答:不合理。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