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564385946/2025-0003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2025-09-05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性:有效
  • 题: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   【字体:

 新人社规〔2025〕1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9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且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将就业援助工作纳入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划,统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和帮扶服务,指导落实就业援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预算,及时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资金。相关单位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反馈、调查摸底、信息核实、跟踪回访,建立帮扶台账和开展就业援助等。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进行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大龄人员:城镇区域内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以上

(二)低保人员:城镇区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残疾人员: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城镇区域内

人员

失地农民:因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失去全部

土地的农民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人员

)退役军人: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退役军人

)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对南疆地区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时间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已领取营业执照且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已从事灵活就业或一定经济活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属地管理,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复核确认、认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可在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由常住地所在社区(村)初审公示街道(乡镇)复核确认、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常住地未设立社区(村)或不具备受理初审条件的,由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初审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

第八条 自愿申请。符合第五条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一)线下申请方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民户口薄或居住证提出申请。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或相应复印件(在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中已有可复用材料的,免予提交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

3)失地农民,提供失地情况材料

4)退役军人,提供退役军人证或优待证

受理人员将材料上传系统后,系统自动归集电子档案,无需留存纸质材料。

(二)线上申请方式。申请人在人社部门公布的线上平台进行申报,根据平台提示上传相关材料。

第九条 初审公示。社区(村)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材料不全的,受理的社区(村)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材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在中国新疆人才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线上平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中填写初审意见报街道(乡镇)复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经核查属实,在线上平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中注明原因,填写初审意见后报街道(乡镇)复核确认。

第十条 复核确认。常住地街道(乡镇)2个工作日内复核。

复核通过的,在线上平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中填写复核意见,并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

复核未通过的,在线上平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中注明原因,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审批认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批认定。

认定通过的,在线上平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反馈街道(乡镇)、社区(村),由受理初审的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告知申请人。

认定未通过的,在线上平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中注明原因,反馈街道(乡镇)、社区(村),由负责受理初审的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告知申请人。

通过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在申请平台查看事项受理进度和结果。

第十二条 审核认定过程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就业、有无农村承包土地等情况可以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发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依托人社部门公布的线上平台全面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线上平台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人员的常住地社区(村)推送人员信息,各地需核实人员情况并经本人同意后为其申报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服务群体,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特点,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明确就业援助服务的步骤、援助内容、援助途径、负责人员开展精准分类帮扶。

对有就业需求的,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推荐岗位;对有创业需求的,明确创业方向,提供免费孵化场地、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明确技能目标,推荐适合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课程,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

对经帮扶实现就业的,在初入职适应期及入职一段时间后的稳定期及时了解掌握就业状况,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对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提前开展就业情况评估,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引导实现市场化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落实现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对于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及合伙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等具体情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扩岗补助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失业保险、社会救助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

第十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就业困难人员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终止就业援助向本人告知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已实现就业创业的(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的,延长至该政策享受期满)

(二)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七)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援助服务3及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八)认定后连续6个月失去联系或本人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服务需求的;

(九)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符合退出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申请退出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脱贫劳动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身份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满后,其退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开展身份核验、跟踪随访机制。对满足退出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出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发现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承诺或材料虚假、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即刻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告知,及时停止正在享受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涉及的补贴资金应当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按程序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九条 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告知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信息后30日内向做出核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第二十条 对零就业家庭,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10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流程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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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