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关于就业援助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就困办法》)。
《就困办法》聚焦我区实际,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程序、服务管理、退出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基层操作,填补了政策空白。
《就困办法》明确规定了8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判断标准及不予认定的5种情形。
(一)大龄人员:城镇区域内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
(二)低保人员:城镇区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残疾人员: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城镇区域内人员;
(四)失地农民:因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五)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人员;
(六)退役军人: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退役军人;
(七)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对南疆地区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时间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在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前提下,同时也为精准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奠定了基础,提升了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精准性、可及性。
《就困办法》对重点区域的支持更明确,进一步加强对南疆地区就业工作的支持,对南疆地区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时间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
《就困办法》对重点人群的支持力度更大,增加了登记失业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登记失业起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
《就困办法》对现有群体的认定更精准,低保失业人员由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调整为城镇区域内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的人员;残疾失业人员由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