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巩固我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成效,在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特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若干规定》),着力更好地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全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现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布,广泛征求各方宝贵意见。具体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7月11日至8月10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1.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邮政编码:830011
2.电子邮箱:xjldjcc@163.com
3.联系电话:0991-3689878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建立健全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多元化解、闭环处置、联合惩戒、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构建多部门协同、府院府检联动、数字化全程监管的治理格局。
第三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督的内容,建立目标责任制与问责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认定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面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电力、能源、文化和旅游、林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铁路、民航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制度,对工程款拨付进度进行监督,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不得开工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欠薪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联合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推行人工费用单项按月拨付,核查督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拨付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依法查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打击涉嫌骗取、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责,开辟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执;依法适用支付令、先予执行等制度。依法及时审查、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欠薪行政决定。依法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安全,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因非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事由查封、冻结、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督促依法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对农民工因欠薪维权困难的,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职的,可以依法督促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服务,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监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建设、运行和维护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整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考勤、工资支付、投诉举报等数据,实现实时监测、智能预警、分级处置,闭环管理。
第六条【在建工程项目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项目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建设单位报告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下的社会投资项目纳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托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本领域年度新建续建项目数据。
第七条【离场结算确认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离场前与农民工完成工资结算,签订工资支付离场结算确认书,在工资支付周期内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工资支付离场结算确认书,并上传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八条【支付、清偿和垫付责任】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应急垫付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满足本行政区域内欠薪风险防控需求。
第十条【欠薪投诉举报、线索归集、转办与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归集和转办各类投诉、举报欠薪线索,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接受转办线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或者订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的;
(二)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及拨付周期的;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工资支付离场结算确认书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清偿责任或建设单位不履行垫付责任的。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未按工资支付周期、约定日期发放工资或者未按约定的工资数额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其承接新工程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量核算纠纷等为由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隐匿、伪造、销毁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凭证材料,逃避工资支付责任的。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五】工程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项目信息登记的,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由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1.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