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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 2014-04-08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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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14〕2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86号)等有关文件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法规处反映。

2014年3月31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合理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适当必要原则,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审定。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依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条款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对于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予以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选择适用;规定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并处或有先后顺序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本规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划分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分别对应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被侵权人权益,涉及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因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社会关注、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情节恶劣的;

(五)经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发生突发公共性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具有数种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法对该违法行为在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处罚种类,或在一种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高幅度予以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予以采纳及其理由,有关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均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行政处罚决定被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对所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结合本规则制定或修订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经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将《裁量基准》引用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则和《裁量基准》自201441日起施行。

 

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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