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人社规〔2026〕5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0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工作,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就劳发〔202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社〔2026〕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贴性培训,是指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除院校外的事业单位等培训机构,承接由政府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补贴包含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援疆资金以及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补贴性培训立足产业发展和用工需求,引导劳动者树立勤劳致富理念和正确就业择业观念,储备并持续提升职业技能,实现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乐业。
第二章机构征集与管理
第五条定点机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年度公开征集和动态调整,经评审、社会公示后确定。公示结果报自治区人社厅备案,纳入目录的定点机构可依规承接补贴性培训业务,征集实施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六条定点机构与人社部门签订培训承接协议,约定解约情形并承诺培训真实合规,人社部门可依协议单方解除。支持构建产教评技能生态链,鼓励链主单位联合培训机构共建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链主单位可纳入定点机构目录。支持异地联合培训,经两地人社部门备案后纳入补贴范围。
第七条定点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备案教学计划与核定培训工种,开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禁毒普法等公共课程,培训结业后就近组织技能评价。
第八条定点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应匹配办学规模与培训工种,优先使用国家职业培训包、正规出版教材,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资格或5年以上一线实操经验,允许行业工匠、企业技术骨干兼职任教。
第九条定点机构应使用人脸识别、指纹打卡、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培训档案保存期限5年,包括参训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结业—补贴申报审核材料、资金拨付凭证、考勤记录、培训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补贴对象、标准和管理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含中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申领条件:参训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项能力、培训合格证书,下同)。
补贴标准:初级工最高1800元/人次,中级工最高2000元/人次,高级工最高2500元/人次,技师最高3000元/人次,高级技师最高3500元/人次;专项职业能力400元/人次,基本劳动素质500元/人次。微技能培训参照基本劳动素质培训,按每学时15元/人次结算,单人最高500元。
(二)“技能照亮前程”项目制培训
补贴对象:五类人员、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内企业职工、企业转岗职工。
申领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揭榜挂帅确定培训机构,采用“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一体化模式,取得相应证书,结合就业情况给予奖补。
补贴标准:参照就业技能培训标准差异化上浮。初、中级培训后实现就业最高上浮20%,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最高上浮30%;高级工及以上培训后实现就业最高上浮30%,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最高上浮50%。
(三)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新招录五类人员、企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人员)。
申领条件:新招录五类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1年内参训取得相应证书。企业职工参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在岗职工、毕业年度企业实习学生。
申领条件:企业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长于培养周期;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及1年以上就业协议,参训取得相应证书。
补贴标准: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人·年;战略新兴、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最高8000元/人·年。开班审核通过后可预拨50%补贴资金。
(五)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各类院校(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申领条件:参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GYB创业意识培训最高600元/人次;SYB创办企业培训、IYB改善企业培训、EYB扩大企业培训、WLC网络创业培训最高1250元/人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最高600元/人次。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五类人员。
申领条件:同一工种初次参加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项能力证书。
补贴标准:初、中级最高280元/人次,高级工最高350元/人次,技师、高级技师最高400元/人次;专项能力考核最高100元/人次。
第十二条各地州市结合产业发展、用工需求、物价指数等情况确定本地补贴标准,每年公开发布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取得当地急需紧缺工种相关证书的,培训和评价补贴最高上浮20%,项目制与急需紧缺上浮政策不可叠加享受。
第十三条证书核发后6个月内完成补贴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评价补贴与培训补贴一并申请拨付。单次培训原则使用一类资金,资金不足可多渠道合规补足。培训补贴、评价补贴每人分别最多享受3次(不含劳动素质培训)。同工种同等级不得重复申领,取得高等级证书后不再申领本工种低等级补贴。同一时段仅可参加1个班次。职业培训补贴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培训条件与要求
第十四条参训人员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可放宽至65周岁。申领补贴应具备疆内户籍、参保、就业、就学、登记失业其中一项条件。财政供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信被执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初高中在校生、考勤不足80%、考核不合格、培训中死亡等人员,不得申领补贴。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在编在岗国家公务员、全额事业单位人员、部分差额事业单位人员,不包括村(社区)服务人员、护林员、护边员等。
第十五条补贴性培训覆盖《职业分类大典》在册及新发布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基本劳动素质、创业等培训单独列项管理。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劳务品牌、急需用工,可参照行业标准自主设置培训课程名称与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班次人数设限,技能培训≤60人,创业培训GYB≤40人,SYB/IYB/WLC≤30人,EYB≤25人,企业新型学徒人员离职,可补招或合班教学。
第十七条实操课时占总课时≥60%(无实操除外),单课时45分钟,单日培训≤8课时。技能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标准、行业企业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发展、岗位需求及人口素质等情况确定。专项职业能力≥24课时,基本劳动素质≥40课时,企业新型学徒制每年≥400课时,GYB≥24课时,EYB≥48课时,SYB/WLC≥56课时,IYB≥64课时。
第十八条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实名核验、人脸识别、实时管控功能,严禁刷课、代学代考、多账号登录。
第五章组织实施与补贴流程
第十九条补贴性培训实行管办分离,职业能力建设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分配、机构管理、补贴审核等工作,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用工摸排、开班组织、过程监管、补贴受理、就业跟踪、数据统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条遵循“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原则,业务经办统一使用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补贴性培训的开班申请、过程监管、结业考核、补贴结算全流程线上办理。开班前7日发布招生计划,参训人员可通过线上小程序或线下渠道报名。开班前5日提交开班申请,人社部门5日内完成审核。培训过程系统预警异常情况,每课时留存不少于10分钟包含关键要素的视频。留存完整人脸识别考勤记录的班次,可免于提交视频等佐证材料。组织参训人员线上满意度评价,有效投诉未办结暂停补贴结算,违规班次不予补贴。线上提交补贴申报,人社部门15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坚持自愿参训原则,可通过先缴后补、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方式缴费。培训机构可代为申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
第二十二条申报材料按需提供,包括带水印花名册、培训协议、收费凭证、相应证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各地依托数据比对可精简申报材料。
第六章培训监管
第二十三条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监管体系。自治区负责统筹制度建设、系统运维、跨区核查、重大违规提级处置;地州市负责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发布培训目录、建立监管制度;县市区负责培训政策落实、培训过程监管、档案资料留存、培训绩效评估、核查处置投诉。
第二十四条综合运用系统预警、视频巡查、实地抽查、档案核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渠道。
第二十五条建立人社、网信、教育、民政、公安、市监等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容错纠错,对出现非主观故意、无重大过失且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工作偏差,依规免于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七章违规行为分级处置
第二十六条轻微违规(超班额、考勤教案不规范、私自更换教师、违规招生等),应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10日内整改。
第二十七条一般违规(未按备案计划授课、无资质教师授课、场地变更未报备、无法提供考勤视频、拒不配合监管、年度2次约谈等),应下达整改通知书,暂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责令1个月内整改;整改未合格前,不得申报新的补贴培训班次。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规(拒绝组织开展评价、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合格班次占比超20%、年度收到2份整改通知等),予以全区监管情况通报,暂停该机构当年及次年补贴培训业务申报资格,责令1个月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特别严重违规(法人涉刑、严重失信、虚构培训伪造材料骗取补贴、转包补贴培训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年度评级D级、虚假招生宣传、年度2次监管通报等),解除培训承接协议,移出定点机构目录。
第三十条定点机构虚构材料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全额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应当行政处罚的,移送人社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人员履职不力、包庇徇私、玩忽职守的,全区监管情况通报,依规依纪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一条属地人社部门作出处置后,应在5日内将处置情况逐级报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如属地处置存在争议,自治区人社厅可视情提级调查,重新作出处置决定。
第八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各地要强化预算约束,人社部门编制下一年预算同步编制培训计划,确保年度培训所需资金与培训目标任务相匹配。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统筹中央、地方资金,将培训补贴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严禁挤占截留滞拨资金,人社部门及时审核补贴申报,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补贴。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常态化开展政策业务及系统操作培训。
第三十四条各地要督促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享受税前扣除,企业申领的培训补贴可按规定自主支配使用。职业(技工)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在合理扣除当期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技工)院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不超过80%的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5日。施行前已结业未申报补贴的班次,应在3个月内完成补贴申报,逾期不再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09〕35号)同步废止。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社厅负责解释,各地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