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记录归集、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和引导、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等级评价工作应当成立评价组织,评价组织成员由政府行政部门、同级组织部门、第三方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就业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与被评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直接利益关系、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评价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章等级评价标准
第六条自治区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当按规定参加等级评价,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确保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备开展办学活动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三)参评当年无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记录);
(四)参评当年无任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记录;
(五)参评当年无经判决、诉讼、仲裁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
第七条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遵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以及办学评估结果等作为等级评价的主要依据。评价结果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达标)4个等级。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评价结果为A级(优秀):
(一)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所有必要条件;
(二)办学评估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
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评价结果为B级(良好):
(一)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所有必要条件;
(二)办学评估结果在75-90分(不含90分)。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评价结果为C级(合格):
(一)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所有必要条件;
(二)办学评估结果在60-75分(不含75分)。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不达标):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任意一项必要条件的;
(二)办学评估结果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三章等级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安排,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制定评价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并指导所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评价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等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由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确定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将公示材料和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确定的评价结果汇总后在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每年6月底前完成等级评价工作。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对评价结果为A级(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校企合作、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各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或“五个好”党支部示范点;
(五)全疆范围内推广宣传。
第十七条对评价结果为B级(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校企合作、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
第十八条对评价结果为C级(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进行约谈,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下一年度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级(不达标)。
第十九条对评价结果为D级(不达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由审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二)依法限制申请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秉持公开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等级评价工作所需资金从当地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收取职业培训学校任何费用。一经发现以上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等级评价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学校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评价等级的,取消评价等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等级评价信息记录、归集应当准确、完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等级评价信息,一经发现以上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8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