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结合自治区技能人才队伍实际,我们起草了《自治区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8月24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传真:0991—3689687
2.信函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职业能力建设处
3.联系电话:0991—3689686
2025年8月18日
自治区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
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自治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工作目标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到2027年,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25%,力争到2035年占比达到30%。
二、主要措施
(一)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1.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项目。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持续实施“新疆工匠”培养项目、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工匠人才培育计划,培养一批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聚焦自治区制造业重点领域,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遴选推荐一批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立足数字新疆建设,实施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举办全面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新疆建筑工匠”培训就业行动,广泛培养乡村振兴适用的兴农技能人才,挖掘、保护和传承民间传统技艺。
2.全面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培训。鼓励支持企业依托技术技能岗位开展学徒制培训。面向企业技能岗位员工和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业技能岗位实习学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发放相应培训补贴。面向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每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各不少于10000人次,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不低于30%。
3.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项目化培训模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分领域、分群体、分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中每年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层次培训不少于30%。支持企业、技工院校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回炉”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鼓励国有企业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本企业考核评价体系。
4.夯实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每年新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和青创先锋工作室。同时加强对已建成项目绩效评估管理,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年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培训不低于基地年培训规模的30%,工匠学院每年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培训不少于200人次。
5.健全公共实训培训体系。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及需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州、市)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自治区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分层分类、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体系。培育壮大技能人才队伍,地(州、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开展高级工以上培训比例不低于10%。
6.发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基础作用。实施技工院校提质培优行动,对技工院校进行办学资源优化整合,统筹各类职业教育资金项目,支持技工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养质量,构建“1+N”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即:打造1所自治区级龙头技师学院,地县办好若干所教育体系完善、办学特色鲜明的技工学校)。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对标国家职业标准,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提升办学层次、调整专业设置、加强师资培养,广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支持民办职业培训高质量发展,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升办学水平、提高培养层次,培育一批办学鲜明、培训效果优良的职业培训机构。鼓励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龙头企业建立企业培训中心,面向本企业职工、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职工以及城乡各类劳动者等开展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举办技工教育,引进省外优质职业教育集团资源,支持新建一批民办技工院校、培训机构。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
7.健全技能导向高技能人才使用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以技能贡献为主的岗位聘任制度,可通过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以突破解决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为目标,开展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活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鼓励企业加大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自主组建技术攻关团队、仪器设备采购使用、创新资源流动共享等方面的调度权,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实行“工程师+技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
8.完善技能要素收入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探索设立技能业绩奖金,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国有企业在薪酬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优化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地(州、市)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收入增幅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中层、高层管理人员人均收入增幅。鼓励支持在职高技能人才到企业、院校等单位兼职、兼薪。
9.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鼓励各地将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按照当地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兑现优惠待遇。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10.发挥已退休优秀高技能人才作用。将已退休优秀高技能人才纳入“银龄人才”范围,鼓励职业院校、企业引进留用退休优秀高技能人才,根据其工作能力聘用到相应岗位上工作,参与技术攻关、师带徒培养、课题研究等,可通过项目薪酬、协议薪酬、顾问咨询费、专家服务费等方式获取报酬。事业单位用于“银龄人才”引进、奖励、科研及报酬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11.全面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制度。支持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高职院校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重点面向学生开展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就业竞争力。年度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等级证书取证率不低于70%。
12.大力推行企业自主评价。以央企分支机构和国有企业为龙头、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认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并分别比照本单位正高级职称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13.规范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优质评价机构培育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调整优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重点支持开展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4.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带动作用。健全竞赛管理制度,推行“赛展演会”办赛模式,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和奖励,通过职业技能大赛,选拔培育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
15.畅通高技能人才发展通道。推动技能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互评互认,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支持企业生产一线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正高级职称;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可直接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支持各地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制度
16.加强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开发建设新疆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巾帼建功标兵和三八红旗手等项目上向高技能人才予以倾斜。
17.实施高技能产业工人研修项目。定期组织高技能产业工人赴区内外研修学习;每两年举办一次“劳模工匠进名校”活动,组织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内知名院校开展创新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技术工人疗休养活动。
18.激发高技能人才活力。将高技能人才纳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对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安居保障、医疗保健、子女就学、配偶(子女)就业、岗位聘用、技能等级认定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奖励工作,每年对年度内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进行择优奖励。
三、保障措施
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