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实际,起草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并在信封上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箱:hexinlei.bobo@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日。
联系人:何鑫磊
联系方式:0991-3689687、1850991500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补贴性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劳动者在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一般包括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援疆资金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金中列支,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三条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就业技能培训应提高就业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应提高稳岗率、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应提高创业成功率,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征集与管理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经申请并由属地人社部门审核确定成为承接政府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可以承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第五条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按年度面向社会进行征集、审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遴选程序应公开透明,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具体征集、审核办法由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各地征集、审核结果均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社厅”)备案。
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应当与属地人社部门签订《承接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协议由属地人社部门根据年度培训政策,结合实际制定。
第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协议,主动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定点培训机构有符合签订协议中解除协议情形之一的,属地人社部门可以解除协议,并报自治区人社厅备案。
第八条属地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管理,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视频调度等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对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提供政策宣传、工作指导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含中职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
补贴条件:参加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即可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初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1800元;中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00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000元;高级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500元。专项能力培训每人补贴400元。基本劳动素质培训每人补贴500元。取得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二)“技能照亮前程”项目制培训
补贴对象:六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补贴条件:按照“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培训模式,通过购买服务、委托项目、揭榜挂帅等方式,择优确定定点培训机构,按项目给予补贴支持。培训后将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培训对象输送至就业岗位。
补贴标准:项目制培训实行“奖补结合”,结合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率以及稳定就业时长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贴,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进行上浮。实现就业的初、中等级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签订并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50%。培训合格率在90%以上、就业创业率在90%以上的项目,对全员进行奖补;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就业创业率低于90%的项目,按照培训合格且实际就业的人数进行奖补;培训合格率低于60%或就业创业率低于20%的项目不予奖补。项目制和急需紧缺鼓励性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三)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企业在岗职工。
补贴条件: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即可申领补贴。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即可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初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1800元;中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00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000元;高级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500元。取得当地重点产业需求指导目录范围内对应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含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转岗职工)、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业技能岗位实习学生。
补贴条件: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应当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大于学徒培养期限),参加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即可申领补贴。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业技术技能岗位实习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包括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和1年以上就业协议),可以申领学徒制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学徒制培训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取得当地重点产业需求指导目录范围内对应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0%。对战略新兴产业和前瞻领域急需紧缺,且培养成本较高的职业(工种)学徒培训,有条件的地(州、市)可以将补贴提高至8000元。鼓励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先行先试,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条件:注册为自治区范围内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籍,参加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即可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学年最高补贴3500元。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照每人每学期(半年)最高1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六)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六类人员、高校学生、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学生、个体工商户。
补贴条件:参加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即可申领培训补贴。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仅享受创业意识(GYB)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每人最高补贴600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改善企业培训(IYB)、扩大企业培训(EYB)、网络创业培训(WLC)每人最高补贴1250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第十条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企业在职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补贴条件: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年内的,可以申领1次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参保地或领金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对应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补贴标准上浮20%。
补贴标准:初级(五级)每人1000元、中级(四级)每人1500元、高级(三级)每人2000元。取得当地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内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每人1200元、中级(四级)每人1800元、高级(三级)每人2400元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六类人员。
补贴条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通过初次(按工种计)职业技能评价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即可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标准:初级工和中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280元;高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35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评价每人最高补贴400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人最高补贴100元。取得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重点产业需求指导目录范围内对应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第四章 培训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参训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不超过60周岁(其中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劳动预备制培训可将年龄放宽至15周岁。各地(州、市)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逐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年龄不超过65周岁。劳动者应当具有我区户籍,或者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进行失业登记、本地就学就业。补贴对象不含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在编在岗的国家公务人员、全额事业单位人员、部分差额事业单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包括村〔社区〕服务人员、护林员、护边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校学生、培训考核不合格、未达到培训规定课时、培训期间死亡等人员。
第十三条参训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创业培训GYB课程每班不超过40人;SYB、IYB课程每班不超过30人;EYB、WLC课程每班不超过25人。参训人员出勤率应当达到80%以上,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证书的,即可申请享受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实际操作课时原则上不低于总培训课时的60%(无实操课程的培训除外),每天培训不超过8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以及人口素质等情况确定,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原则上创业意识培训(GYB)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扩大企业培训(EYB)课时不少于48个课时;创办企业培训(SYB)、网络创业培训(WLC)课时不少于56个课时;改善企业培训(IYB)课时不少于64个课时。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少于400个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基本劳动素质培训不少于40课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3年。劳动预备制培训一般为1至3学年。
支持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健康照护师等新业态、新模式相关职业(工种)从业人员通过“以工代训”的方式提高技能水平,可以将在岗训练学时按照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折算为操作技能课程学时,具体比例和要求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补贴性技能培训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展。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劳务品牌建设或企业阶段性生产任务急需用工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打破职业(工种)名称限制,合理确定培训名称和内容。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将民族团结、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禁毒等公共课内容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算作理论培训课时。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谁征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定点培训机构选用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安全稳定、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禁止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线上培训平台和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及时中止培训活动、责令整改、追回补贴资金、退出目录,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做好教材、数字课程等教学资源选用工作,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从正规图书发行渠道征订。
第十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授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含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定点培训机构可面向企业、行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聘请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等承担授课任务。
第二十条各地(州、市)人社部门应当聚焦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紧密结合培训成本和物价指数等情况认真做好补贴性培训项目成本核算,科学制定培训补贴标准。明确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形成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面向社会发布。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至少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对新落地的产业项目或用工需求突增的职业(工种)可以及时向自治区人社厅备案,提高资金使用效力。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应当及时移出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当结合产业发展按照A、B、C三个档次进行分类并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在同一地区保持一致,并应当及时在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更新维护。
各级人社部门征集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目录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以开展的补贴性培训项目(评价范围和评价等级)等内容。对自愿退出、存在违纪违规等情况的培训和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移出目录。
第二十一条补贴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培训地点应在补贴申领地辖区范围内,项目制培训统一进行1次评估结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次(统计次数为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含基本劳动素质培训)。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评价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劳动者不得同一时间段内参加2个培训项目。培训补贴、评价补贴与职业技能提升(展翅行动)补贴不可以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以重复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审核备案后,可以按照补贴金额的50%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对于人员离职等原因出现退出培训的情况,企业可以补足学徒人数;学徒人数无法补足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以合班教学;不具备补足人数条件的,可以在补贴结算时按照退出培训的人数核减预拨资金。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随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不可以单独申领。
第二十二条申领补贴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补贴人员名册(系统打印带水印)、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培训的,还需提供培训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电子劳动合同)、培训就业后第1至第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补贴人员名册(系统打印带水印)、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企业对新招用六类人员开展培训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电子劳动合同)、培训就业后第1至第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
(三)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的学徒名册(系统打印带水印)、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注册为非全日制学籍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报补贴人员名册(系统打印带水印)、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系统查询凭证、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五)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补贴人员名册(系统打印带水印)、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六)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报补贴人员名册(系统打印带水印)、评价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补贴申请的信息核验,提高审批时效,简化审核事项,做优培训服务,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探索开展“不见面审批”“免申即享”等智慧人社便民服务。已在系统审核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可不再提供,各地(州、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减证便民”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下适当补充完善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各类资金的统筹衔接,同一培训原则上使用一类补贴资金(预拨资金与结算资金从同一类补贴资金支出),确实资金不足且符合资金支出条件的,可以使用不同资金补齐。
第二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人社部门和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对必要资料进行归档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留存资料包括:参训人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申请和审批材料、结业申请和审批材料、补贴申请和审批材料,以及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拨付凭证、培训监管记录、参训人员考勤表、视频影像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支出在专项公用经费列支。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政府补贴性和有偿性社会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也可以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经费来源。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补贴流程
第二十六条补贴性培训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和管办分离,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补贴性培训项目真实性和完备性审核制度,使用省级集中的系统,实行开班申请、过程监管、结业考核等制度,培训过程等监管工作由各地职业能力建设部门负责,培训补贴审批等业务经办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培训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谁培训、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录入系统,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培训报名。城乡各类劳动者可以通过线上(新疆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我要培训”服务专区)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培训报名,由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
(二)开班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地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开班申请应当包括参训人员名册、教学计划、授课师资、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考核方案等材料。
(三)班期审核。人社部门在收到开班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
(四)核验电子培训券。开班审核后,由人社部门向培训报名成功且校验合格的目标人群发放电子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对培训班级内的参训人员扫码验券。
(五)过程监管。培训过程应当使用系统进行考勤打卡,并通过实地抽查、效果评价等措施加强培训过程监管。过程监管应当完善生物识别(含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远程监控、视频录制(提供与课程内容相符的视频,每学时需提供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等监管技术手段,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定点培训机构对培训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参训人员对身份条件真实性负责。定点培训机构实现参训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以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定点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六)满意度评价。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应当对培训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中的建议由培训实施单位吸收优化,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定点培训机构的重要参考。举报的问题由属地人社部门核查,未核实前不得申请补贴结算,认定违规的学员或班期不予补贴。
(七)补贴结算。培训全流程结束后,人社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定点培训机构提交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系统打印的补贴申请表(带水印,不得手动修改)拨付资金并同步告知同级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的人社部门应当在系统中完成资金拨付确认。未确认补贴拨付的情况视为培训流程未结束,不算作补贴性培训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补贴直补个人或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劳动者可以通过先缴后补、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方式报名参训。有条件的地(州、市)可以探索为参训人员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鼓励劳动者在享受政府补贴之外分担培训成本,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提高劳动者参与培训和监督培训效果的积极主动性。补贴通过以下方式兑付:
(一)个人申请的培训、评价、生活费等补贴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直补企业的培训补贴、评价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培训监管内容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地(州、市)应当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加强经办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多形式、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政策业务、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学习,着力提升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各级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资金滞拨、挤占、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培训补贴情况公开公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开通培训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各级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培训监管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监管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强化培训监管,推进运用“制度+科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通过随机现场抽查、电话抽查、视频巡察等方式检查培训过程并做好工作记录。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前监管。包括是否具备培训资质、开展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培训教材、协议签订、培训范围和标准等情况。
(二)事中监管。包括招收参训人员、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培训方式、培训秩序及质量效果等培训过程情况。
(三)事后监管。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社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自治区监管制度,统筹全区培训监管工作,指导各级人社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优化和完善系统功能,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监管。
(三)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四)协调解决全区范围内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核查处理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
(六)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地(州、市)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的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自治区和本级政府培训政策,建立本级监管制度。
(二)每年定期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定点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重点产业需求指导目录。
(三)统筹本级政府培训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人社部门做好培训情况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
(四)做好培训补贴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五)做好补贴性培训资金使用效果、培训质量评估。(六)管理及存档本级培训班期相关资料。
(七)协调解决本地范围内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
(八)核查处理本地范围内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
(九)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十)自治区人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的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上级政府培训政策,建立本级监管制度。
(二)做好培训情况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
(三)做好培训补贴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四)做好补贴性培训资金使用效果、培训质量评估。(五)管理及存档培训班期相关资料。
(六)核查处理本县(市、区)范围内培训举报投诉等。
(七)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八)上级人社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情况通报、解除培训协议、吊销办学许可证、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人社部门约谈机构负责人,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一)班期培训人数超过规定上限的。
(二)未按规定对参训人员进行考勤管理、签订培训协议、整理教案资料的。
(三)擅自变更申报授课教师的。
(四)利用关系违规招收参训人员的。
(五)经认定为轻微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人社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定点培训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培训项目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申报新的培训项目:
(一)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
(二)使用未申报授课教师的。
(三)未在协议场所开展培训或擅自变更培训场所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培训、考核视频录像资料的。
(五)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
(六)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约谈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的。
(七)经认定为一般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人社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定点培训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培训项目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不得申报本年度和下一年度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的。
(二)未落实相关安全规定,培训场所及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当年累计不合格班期占全部培训班期比例超过20%的;
(五)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经认定为严重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人社部门解除培训协议,移出定点培训机构目录: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法定代表人刑事犯罪的。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以虚构培训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
(四)违反法律法规开展补贴性培训、存在培训项目外包或转包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培训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上年度等级评价中被确定D级(不达标)等级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八)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情况通报的。
(九)经认定为特别严重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虚构培训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人社部门依法追回,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定点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地人社部门在培训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履行职责不到位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社厅视情节进行工作约谈、情况通报或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履行监管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结果不客观、不公正、不透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待举报投诉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五)对定点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六)其他监管不到位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定点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培训,由属地人社部门在系统中申请培训延期,整改完毕后恢复培训。对认定违规的人员或班期不予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由属地人社部门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属地人社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逐级报至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人社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定点培训机构涉嫌违规问题提级开展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四十四条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加强本级财政预算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的资金保障,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本地区资金保障能力,可以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切块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要强化预算执行,统筹安排、强化库款管理,加大资金调度力度,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审核同意开班的培训项目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职业培训补贴,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完善与网信、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违规违法问题处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舆情应对、联合执法和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实施监管机制化、常态化。
第四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自筹资金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自行确定。鼓励各类企业自行培养技能人才,落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第四十七条针对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所需经费符合规定的可以从培训资金中拨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X月XX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35号)同时废止。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审核的培训班级,补贴标准和要求按照原政策执行,施行后审核的培训班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社厅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研究完善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