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实际,起草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并在信封上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箱:323787249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520

人:何鑫磊

联系方式:0991-36896891850991500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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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span>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4XX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符合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培训中心、高等院校培训中心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劳动者在具备条件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一般包括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援疆资金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金中列支,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三条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就业技能培训应提高就业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应提高稳岗率,创业培训应提高创业成功率,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征集与管理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承接政府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经申请并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成为承接政府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可以承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按年度进行征集、审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征集、审核办法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地征集、审核结果均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应当与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接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协议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培训政策,结合实际制定。

第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协议,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解除协议,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三)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群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上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中被确定D级(不达标)等级的

  (六)存在培训项目外包、转包行为的

  (七)有投诉举报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

  (八)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强制解除或终止协议的

  (九)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管理、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提供政策宣传、工作指导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在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部或部分予以追回。协议终止或被解除的,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对于已开展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应当在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含中职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类人员)。

补贴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类人员可以申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初级工、中级工最高不超过1500/高级工最高不超过2000/技师最高不超过2500/人;高级技师最高不超过3000/专项能力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人。基本劳动素质培训补贴500/人次。补贴对象得当地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20

通过项目制方式对类人员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培训成果,培训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入企就业,签订并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50%项目制和急需紧缺鼓励性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六类人员高校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个体工商户

补贴条件: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六类人员高校在校生个体工商户可以申领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补贴400/创办企业培训(SYB1200/网络创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IYB)补贴1600/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400/

(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在岗职工(含企业新录用职工)

补贴条件: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应当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申领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初级工、中级工最高不超过1500/高级工最高不超过2000/技师最高不超过2500/人;高级技师最高不超过3000/取得当地《重点产业需求指导目录》职业(工种)相关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20企业对新招用的六类人员开展培训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签订并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可上浮50%促进六类人员就业政策和急需紧缺鼓励性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

(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技能岗位员工、毕业年度在企业技术技能岗位实习学生。

补贴条件:参加学徒制培训取得符合规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技能岗位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业技术技能岗位实习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包括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1年以上就业协议,可以申领学徒制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对按规定列入各地(州、市)急需紧缺职业 (工种)目录的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对战略新兴产业和前瞻领域急需紧缺,且培养成本较高的职业(工种)学徒培训,有条件的地州市可将补贴提高至8000元。鼓励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先行先试,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制定

)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条件:范围内的技工院校组织开展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技工院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

第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补贴。

补贴对象:企业在职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补贴条件: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企业在职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如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实际执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年内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初级(五级)1000中级(四级)1500高级(三级)2000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类人员。

补贴条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通过初次(按工种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以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标准初级工和中级工200/人次高级工280/人次技师和高级技师350/人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100/人次。取得当地《重点产业需求指导目录》职业(工种)相关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2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

  培训条件和要求

第十参培对象年满16周岁,不超过60周岁(其中职工不超过55周岁各地(州、市)可以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逐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项目制培训补贴范围。劳动者应当具有我区户籍,或者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进行失业登记、就学就业补贴对象不含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在编在岗的国家公务人员、全额事业单位人员、部分差额事业单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包括村〔社区〕服务人员、护林员、护边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校学生等人员

十四参培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班(含其他培训)每期培训班人数不超过60人,创业培训每期培训人数不超过30人。培训学员个人出勤率应当达到80%以上,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证书(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职业工种可以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即可以享受全额补贴。

十五课时总量可以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每天培训不超过8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实际操作课时原则上不低于总培训课时60%(不包括创业培训)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高于总培训课时的40%未明确课时标准的职业(工种)按照初级工培训不低于160个课时、中级工培训不低于130个课时、高级工培训不低于100个课时、技师及以上培训不低于80个课时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培训(GYB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创办企业培训(SYB)、网络创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IYB)课时不少于56个课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少于400个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24个课时。基本劳动素质培训不少于56课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3年。劳动预备制培训13学年

支持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健康照护师等新业态、新模式相关职业(工种)从业人员通过以工代训的方式提高技能水平,可以将工作岗位上的训练时长按照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折算为培训时长,具体比例和要求由各地(州、市)自行制定。

十六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将民族团结、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禁毒等公共课内容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算作理论培训课时

第十七条 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安全稳定、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禁止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谁征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线上培训平台和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及时中止培训活动、责令整改、追回补贴资金、退出目录,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做好教材、数字课程等教学资源选用工作,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从正规图书发行渠道征订。

第十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授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含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十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聚焦当地重点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明确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形成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补贴标准应当在同一地区保持一致各地(州、市)应当紧密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认真做好补贴性培训项目成本核算,科学制定培训补贴标准。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当结合产业发展按照ABC三个档次进行分类并实行差异化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在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中更新维护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每半年集中调整一次,对新落地的产业项目或用工需求突增的职业(工种)可以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提高资金使用效力。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应当及时移出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征集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目录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以开展的补贴性培训项目(评价范围和评价等级)等内容。对自愿退出、存在违纪违规等情况的培训和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移出目录。

第二十三条补贴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培训地点应在补贴申领地辖区范围内培训和评价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统计次数为政策执行期限内,基本劳动素质培训补贴次数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评价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劳动者不得同一时间段内参加2培训项目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只享受1次生活费补贴。培训补贴、评价补贴职业技能提升(展翅行动)补贴不可以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审核备案后,可以按照补贴金额的50%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对于人员离职等原因出现退出培训的情况,企业可以补足学徒人数;学徒人数无法不足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以合班教学;不具备补足人数和合班教学条件的,可以在补贴结算时按照退出培训的人数核减预拨资金。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随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不可单独申领。符合补贴申领条件未申请补贴的情况,视为放弃此项补贴申领。

二十四申领补贴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补贴人员名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培训的,还需提供培训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电子劳动合同)、培训就业后第1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

(二)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补贴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补贴人员名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的学徒名册学徒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仅注册为非全日制学籍提供)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报补贴人员名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系统查询凭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申报补贴人员名册、评价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补贴申请的信息核验,提高审批时效,简化审核事项,做优培训服务,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探索开展不见面审批”“免申即享等智慧人社便民服务。已在培训管理系统开班审核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原则上不再提供,各地(州、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完善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十五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各类资金的统筹衔接,同一培训原则上使用一类补贴资金(预拨资金与结算资金从同一类补贴资金支出),确实资金不足且符合资金支出条件的,可以使用不同资金补齐。

二十六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对必要资料进行归档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留存资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申请和审批材料、结业申请和审批材料、补贴申请和审批材料,以及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拨付凭证、培训监管记录、学员考勤表、视频影像等档案资料。

二十七企业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支出在专项公用经费列支。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政府补贴性和有偿性社会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给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

章 组织实施与补贴流程

二十八 补贴性培训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补贴性培训项目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申请、过程监管、结业考核制度。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谁培训、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录入培训管理系统,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培训报名。城乡各类劳动者通过新疆智慧人社APP我要培训微信小程序进行培训报名,由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不具备操作条件的特殊情况,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线上报名服务。

(二)开班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审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开班申请应当包括培训学员名册、教学计划、授课师资、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考核方案等要素。

(三)班期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

(四)扫码验券。开班审核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报名成功且校验合格的目标人群发放电子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对培训班级内的学员扫码验券。培训对象个人可凭培训券抵扣相应培训费用,定点培训机构凭培训券统一申领相应补贴。  

(五)过程监管。培训过程应当使用培训管理系统进行考勤打卡并通过实地抽查、效果评价等措施加强培训过程监管。过程监管应当完善生物识别(含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远程监控、视频录制(提供与课程内容相符的视频,每学时需提供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等监管技术手段,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定点培训机构对培训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参训人员对身份条件真实性负责。定点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以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定点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六)培训评价。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的劳动者通过新疆智慧人社APP我要培训微信小程序对培训情况进行满意度评分、评价。评分结果作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评价中的建议由培训实施单位吸收优化,反映的问题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未核实前不得提请补贴结算,认定违规的人员或班期不予补贴。

(七)补贴结算。培训全流程结束后,人社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定点培训机构提交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培训管理系统打印的补贴申请表(不得手动修改)拨付资金并同步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培训管理系统中完成资金拨付确认。未确认的班期视为培训流程未结束,不算作培训统计数据。

二十九 按照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劳动者可以通过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方式报名参训。有条件的地(州、市)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工种,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劳动者在享受政府补贴之外分担培训成本,补贴发放以直补个人为主,推进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提高劳动者参与培训和监督培训效果的积极主动性。补贴通过以下方式兑付

(一)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

(二)对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评价)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评价)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培训监管内容和职责

三十 各地(州、市)应当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加强经办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多形式、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政策业务、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学习,着力提升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各级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资金滞拨、挤占、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培训补贴情况公开公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开通培训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培训监管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监管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三十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培训监管,推进运用告知承诺制”“制度+科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不定期开展采取不同方式检查培训效果并做好工作记录。加强培训的监管,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前监管(培训资质情况)。包括是否具备培训资质、开展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协议签订、培训范围和标准等情况。

  (二)事中监管(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收学员、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培训秩序及质量效果等培训过程情况。

  (三)事后监管(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等补贴发放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三十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安全。

(一)日常检查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视频调度等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按比例抽查抽测由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和实施,抽查范围为本地培训班期,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培训班期的10%,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三)专项检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四)开展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应当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十四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定期(每半年)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本区域内培训实施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情况进行核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专题听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实施情况。

三十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筹全区培训监管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优化完善培训管理系统。

(三)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四)协调解决全区范围内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核查处理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

  (六)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工作。

  三十六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的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自治区和本级政府培训政策,建立本级监管制度。

(二)每年定期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重点产业需求指导目录

(三)统筹本级政府培训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培训情况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教学计划和大纲、教师资格、场地、培训教材、设备设施、学员出勤、培训方式等)。

  (做好培训补贴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五)做好补贴性培训资金使用效果、培训质量评估。  ()管理及存档本级培训班期相关资料。

)协调解决本地范围内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

)核查处理本地范围内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的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上级政府培训政策,建立本级监管制度。

(二)做好培训情况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教学计划和大纲、教师资格、场地、培训教材、设备设施、学员出勤、培训方式等)。

  (三)做好培训补贴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四)做好补贴性培训资金使用效果、培训质量评估。  ()管理及存档培训班期相关资料。

  ()核查处理本县(市、区)范围内培训举报投诉等。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 对违反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告知书、情况通报、解除培训协议、吊销办学许可证、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约谈机构负责人,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一)班期培训人数超过规定上限(职业技能培训班每期培训班人数不超过60人,创业培训每期培训人数不超过30人)。

  (二)未按规定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签订培训协议、整理教案资料的。

  (三)擅自变更申报授课教师的。

  (四)违规招收学员的。

  (五)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四十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整改告知书,定点培训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培训项目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申报新的培训项目:

  (一)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

  (二)使用未申报授课教师的。

  (三)未在协议场所开展培训或擅自变更培训场所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培训、考核视频录像资料的。

  (五)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

(六)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四十一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定点培训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培训项目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不得申报本年度和下一年度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的。

  (二)未落实相关安全规定,培训场所及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当年累计不合格班期占全部培训班期比例超过20%;

  (四)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约谈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的。

  (五)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下达整改告知书的。

  (六)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通报的。

  (七)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四十二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出培训机构目录并吊销办学许可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违规合作开展补贴性培训、存在培训项目外包或转包行为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法定代表人刑事犯罪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发生重大培训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七)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四十三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培训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履行职责不到位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视情节进行工作约谈、情况通报或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不到位的。

(二)未按要求履行监管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结果不客观、不公正、不透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待举报投诉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五)对定点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六)其他监管不到位的情形。

  四十四 定点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培训,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培训管理系统中申请培训延期,整改完毕后恢复培训。对认定违规的人员或班期不予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四十五 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点培训机构涉嫌违规问题提级开展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章保障机制


四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加强本级财政预算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的资金保障。各地应当做好培训资金的宏观调控,统筹用好培训资金,根据培训资金总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严防出现资金缺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本地区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审核同意开班的培训项目应当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四十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违规违法问题处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舆情应对、联合执法和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实施监管机制化、常态化。

第四十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开展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自筹资金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自行制定。鼓励各类企业自行培养技能人才,落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第四十针对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应当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通过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定点培训机构征集、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和强化社会监督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所需经费符合规定的可以从培训资金中拨付。

章 附 则

  

五十本办法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XXXX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35号)同时废止。

五十一本办法施行前开展的补贴性培训,按照原政策标准和要求兑现补贴,施行后开展的补贴性培训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五十二本办法施行后,各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五十三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参考文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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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