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接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6〕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移交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5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事项办理指南》,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木卡旦斯 联系电话:0991-4180960
附件:
1.
附件1.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备案事项办理指南(下载)
2.
附件2.关于申请备案开展1+X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意向函(下载)
3.
附件3.申请“X证书”机构备案统计表(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