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会、税务局,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兵地人社事业融合发展,服务兵地各族群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精神,决定自2026年7月1日起自治区和兵团一体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对象
(一)明确试点行业企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6年自治区、兵团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二)动态调整试点范围。按照国家部署,2027年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三)试点对象。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在自治区、兵团区域内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
平台企业应当以实名制形式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接单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2026年,执行国家确定的行业缴费基准额(出行行业每单0.01元,即时配送行业每单0.07元,同城货运行业每单0.18元)。2027年,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优化缴费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确定行业缴费基准额并实行浮动,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保障待遇落实
自治区、兵团职业伤害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时,上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的,按上上年度相关数据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予以补发或追回差额部分。
四、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一)引入社会力量。自治区、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委托办理机构,协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委托服务费结合参保规模、运行成本、工作绩效核算,从工伤保险基金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服务具体内容在协议中约定。
(二)优化经办流程。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一件事”办理,明确各环节时限,提升便捷度。
(三)加强服务指引。通过办事大厅、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提供服务指南和政策解读,加强政策宣传普及。
五、强化风控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自治区、兵团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设账,统一归集、使用、核算和结算,纳入自治区年度预决算。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收支缺口建立分担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强化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委托办理机构要配合做好风险自查、疑点核查、交叉互查,严格落实流程控制、业务管理等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确保基金安全。
六、完善信息系统
升级完善自治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实现参保缴费、待遇申请等业务线上便捷办理,实现与委托办理机构业务衔接,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有力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推进。
七、加强运行监测
委托办理机构要配合开展监测与分析,加强业务办理和事故伤害数据分析,提出常见事故场景和预防工作重点建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靶向”治理。
平台企业要配合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结构、工作强度、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等情况分析,为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行业管理等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八、加强组织实施
自治区、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政策、完善信息系统,监督指导委托办理机构做好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及业务经办服务,强化政策衔接与工作会商,统筹推进试点实施。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资金支出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及时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自治区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做好职业伤害保障费用的征收和信息回传工作。自治区和兵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保险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工会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九、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部门职能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参保,按时足额缴费,推进应保尽保。人社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精准开展政策解读,帮助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知悉政策权益,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进试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后,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执行。如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向自治区和兵团主管部门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商务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监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总工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交通运输局 商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局 总工会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