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现将涉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行政职权调整的事项予以公告。
一、调整事项
(一)“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二)“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三)“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四)“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五)“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二、交接时间
自2026年4月8日起,由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已受理的事宜由原办理机构继续完成。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托行政机关追责。
(二)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权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欢迎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监督执行。
监督联系电话:0991—3689622
附件: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部分行政职权事项清单(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