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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疆人社110项职权下沉,4月8日起您的业务就近办!

  • 2026-04-01 14:00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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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委托下放(5项)——“我授权,您来办”

特点:专业性较强,由自治区人社厅委托地州市人社局办理,标准全区统一。

主要是技工院校和技能培训的审批、备案,包括:

1.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2.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

3.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

4.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5.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

变化二:重心下移(105项)——“您的事,归我管”

这是职权调整的大头!大量执法事项重心下移到县市区人社局实施,主要包括: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行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的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的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以及延迟缴纳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或其他物品等侵犯劳动者财产权行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和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上下滑动查看105项事项清单)

今后,企业或个人遇到上述问题,直接找当地县级人社部门就能处理!

本次调整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执行!

请您留意所在地人社部门的官方公告,获取最新的办事地点和指南。

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

新疆人社,始终在您身边!

转发周知,让更多人享受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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