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博士后站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产学研融合和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规范管理服务,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5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管理服务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科研技术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或园区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围绕技术创新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自治区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统一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我区博士后工作综合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考核、注销,制定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创新实践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研究制定创新实践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条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开展日常服务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转状况良好;
(二)设有专门的科研或技术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以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四)有明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科研项目;
(五)重视人才和科研开发工作,单位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由单位自主申报,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九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议,确定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单位名单,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设立工作一般每年开展1次。
第十条创新实践基地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委托区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创新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协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创新实践基地积极推荐契合研究课题及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创新实践基地提出研究课题及方向,并与符合需求的博士达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意向,再对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创新实践基地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遵循下列程序:
(一)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三方达成一致意向,签署工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及义务;
(二)按照自治区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有关规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进站答辩,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
(三)进站手续办理完毕3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创新实践基地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当向创新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创新实践基地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负责考核。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准予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十五条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相应的工作合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分别指定1名本单位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
第十八条创新实践基地可以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内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派出时间。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创新实践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做好出站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出站手续,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就业实行双向选择,鼓励留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也可以另选其他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应当为其工作安排创造条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地(州、市)、区直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加大对创新实践基地的支持力度,出台配套政策支持。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创新实践基地,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十三条创新实践基地科研工作经费以单位投入为主,同时可以按规定申请国家或自治区相关博士后基金或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创新实践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销资格并3年内限制重新申报处理:
(一)在考核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
(二)新设立2年内未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连续3年未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五)无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创新实践基地通过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其创新实践基地资格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创新实践基地更名、注销,经所在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确认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办理。创新实践基地考核评估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八条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自治区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3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3日。《关于建立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自治区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