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安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3月14日
全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拓宽安置渠道,提高人岗匹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崇、优待。
第四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根据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以及接收安置单位岗位条件,将退役士兵安置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安置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退役士兵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40周岁及以下;
(三)退出现役前,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接收安置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可申请在安置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安置。
第八条 安置在专业技术岗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具备相应岗位条件或取得资格证书。
第九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士兵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十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拟定安置计划前,应主动征集各单位用人需求。
第十一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岗位征集情况,结合用人单位编制,统筹考虑退役士兵数量、学历、从事专业等,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报请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或当地人民政府印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安置数量不低于当年度下达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数量的20%。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安置计划数量按照50%的原则划分。
第十三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选岗工作,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置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赋分内容包括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以下简称量化评分)、考试分数两部分,其中量化评分占50%、笔试成绩占50%。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14号),由相关部队在移交退役士兵档案时一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档案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进行审查,应在考试前将量化评分情况向退役士兵公示。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报到后,适时组织符合条件退役士兵考试。其中,自治区区本级安置的退役士兵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委托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考试费用从退役军人安置经费中列支。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律常识、公文写作等。不指定专门教材或培训机构。考试成绩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按程序转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赋分结果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标准核定汇总后向退役士兵公示。各地、州、市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按照赋分成绩排名依序选岗,成绩相同者按照立功受奖赋分、服役年限赋分、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赋分确定。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并优先选岗。退役士兵岗位一经选定,不得调整。
未安置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退役士兵,继续参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 选岗工作全部结束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安置结果面向退役士兵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情况,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印发安置文件。接收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依据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安置介绍信以及安置文件,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改进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有力举措。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抓好安置政策的改革落实。
第二十二条 安置工作要全程透明操作,主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现象发生。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安置标准,放宽安置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接收安置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预留编制等办法,主动提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用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二十四条 接收安置单位要严格落实安置计划,科学合理确定退役士兵岗位等级,及时落实相关待遇,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对违反安置纪律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待遇。
第二十六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四)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