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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2026-10-12 13:23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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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1月22日,乌鲁木齐市新区人社局(简称该局)接群众举报,称乌鲁木齐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简称该派遣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为,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3年12月20日,该派遣公司与新疆某啤酒公司签订《商超理货协议书》,于2024年1月-2024年12月期间向新疆某啤酒公司派遣冯女士等6人做商超理货员工作,在此期间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处理情况】2025年2月18日,该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3月14日,该局对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7280元,并处一倍罚款17280元。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零容忍”,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严惩,破除“无许可亦可经营”的侥幸心理,维护《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严肃性。护航劳动者权益,降低维权成本,无证劳务派遣常伴随社保缺失、同工不同酬、工伤难认定等问题。

本案中,该派遣公司与新疆某啤酒公司签订协议书并向其派遣劳动者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行为,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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