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欠薪行为负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9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某分包单位(以下简称“该单位”)时,发现其拖欠工资,人社部门于当日立案。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存在拖欠吴某等241人3361078元工资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2024年12月9日,人社部门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24年12月10日,该公司清偿了吴某等241人3361078元工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款
【案件解析】
(一)案件分析
2024年10月29日,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该单位时,发现其拖欠工资,人社部门于当日立案。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存在拖欠吴某等241人3361078元工资的违法事实。人社部门于2024年11月22日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2024年12月4日前支付吴某等241人3361078元工资,该单位逾期未履行。
2024年12月9日,由于该单位逾期未支付,人社部门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立案,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前清偿吴某等241人工资3361078元。2024年12月10日,该公司清偿吴某等241人工资3361078元。
2024年12月9日,人社部门对该单位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行为立案,于2024年12月12日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4年12月27日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行政处罚19000元。2025年1月9日,该单位缴纳了罚款19000元。
(二)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分包单位作为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对分包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发生欠薪时先行清偿,据此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另行立案清偿。
(三)案例指导(典型意义)
分包单位欠薪,施工总承包单位负先行清偿责任。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中涉及多层数个用人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以及劳务分包单位等。
在实践中,转包、违法分包时有发生,导致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难以找到责任主体。为了更好地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名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此条在明确分包单位支付义务的前提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发生欠薪时,由其先行清偿;在清偿后,可以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单位依法追偿。本案例体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负总责”的清偿主体责任,明确这一原则,有利于及时迅速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