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遇交通事故,在已获得肇事方民事赔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2月14日,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2023年8月11日,巩留县某建设项目工地仓库保管员姜某因忘带库房钥匙,骑电动车回家取钥匙途中与轿车发生碰撞,致其右桡骨远端骨折。该事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姜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姜某向项目承包方某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遭拒绝。该公司称,涉案工程实际由狄某挂靠其公司承接,其中木工活又被以加工承揽方式分包给黄某,姜某由黄某雇佣且工资由其支付,主张与公司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同时,公司还提出,姜某已从侵权方获得赔偿,公司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协商无果,姜某提请劳动仲裁。2025年3月17日,巩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姜某部分请求,裁定某公司需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共计53375元。该公司不服该裁决,2025年7月1日诉至巩留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驳回姜某的全部申请。
经审理认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即便某公司主张的挂靠、分包关系属实,其仍应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推卸法定责任。
此外,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受第三人赔偿情况的影响,除医疗费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可以兼得。
巩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公司应向被告姜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800元、住院护理费7089元,合计53889元,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除医药费外,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以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担责,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应注意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