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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 2010-05-2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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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社字[2006]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收入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我区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欠薪报告制度

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欠薪行为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制度。

二、欠薪报告范围

欠薪是指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30日),支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的工资标准的行为。

欠薪不包括通过集体协商等履行法定程序,依法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的部分;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本企业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的工资。

三、欠薪报告内容

企业欠薪行为发生后,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欠薪报告单》,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职工人数;

(二)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选的代表,简称职工代表)对欠薪的意见;

(三)企业偿还欠薪计划、进度,签订偿还协议和履行协议的保证措施。

四、欠薪报告程序

(一)企业欠薪一个月以上,欠薪发生后5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应于5日内对所属欠薪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后,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欠薪发生后5日内,直接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所在地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解决情况等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企业欠薪未全部清偿前,应按上述要求按季(即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地拖欠工资情况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五、欠薪问题的处理

(一)欠薪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偿还拖欠工资的时间、进度计划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欠薪企业的偿还计划,由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履行。

(三)企业没有执行欠薪报告制度,未履行欠薪偿还计划或不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欠薪报告单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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