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技创新,完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进一步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增设技术转移转化职称评审专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技术转移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10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技术转移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激发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创新潜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技术转移转化专业设置研究、运营和服务三个专业方向。
(一)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基础理论研究、制度与政策研究、模式与路径研究、产业与场景研究,相关知识普及等工作;
(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包括技术中试孵化、产业化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收益分配等技术工作;
(三)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包括技术需求挖掘与筛选、匹配和对接,以及提供咨询、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工作。
第五条南疆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按照本地区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评审条件执行。
第六条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每年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申报人任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新入职不满3年的,提供相应年度的考核结果。
第七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八条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或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造假等,以及其他违规行为,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能够积极参与技术转移研究、运营和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
3.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初级技术经纪人培训结业证书。
(三)专业能力和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科研活动2项,并能分析处理数据;
2.参与本专业研究项目1项;
3.参与设计本专业工作方案或规章制度1项;
4.参与1家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运营或服务;
5.根据本专业特点,独立完成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不少于2000字)。
第十条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了解国内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
3.具备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4.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中级经纪人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报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专业能力和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5项中的1项和第6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结题;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相关的调研报告、行业发展报告2项以上;或参与制定地(厅)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2.参与起草技术转移转化运营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等1项以上,并实施;或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1项以上,并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完成技术中试孵化、产业化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和方案2项以上,经相关行业单位认定为项目成功落地并作出贡献;
3.参与提供专业化服务,形成报告和方案2项以上;或参与提供资源配置服务2项以上,实现了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或参与完成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涉及投融资、技术合作、兼并重组等重大决策咨询服务工作2项以上;
4.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地(厅)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
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6.参与促成技术转移转化合同累计10项以上,或实际成交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参与人员以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实际到账凭证为准;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并获得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一条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并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并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金融知识;
2.掌握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发展趋势;
3.具有扎实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够指导工程师工作;
4.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的高级技术经理人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报人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专业能力和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8项中的2项和第9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省部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制定本专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本专业相关研究课题,且已结题;或撰写本专业相关咨询报告、实施方案、经验总结等,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技术中试孵化、产业化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和方案2项以上,经相关行业单位认定为项目成功落地且作出较大贡献;或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1项以上,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2项以上,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资源配置服务2项以上,或完成1项以上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厅)级以上科技项目6项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5.公开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6.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额定限额内)或地、州、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8.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并已成功转化,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成果转化相关证明为准);
9.参与技术转移转化,并促成合同15项,或实际成交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参与人员以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实际到账凭证为准;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并获得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十二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金融知识,掌握国内外发展趋势;
2.具有突出的技术推广、转移转化能力;
3.具备指导高级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申报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专业能力和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8项中的2项和第9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制定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或主持省部级本专业相关研究课题,且已结题;或主持撰写本专业相关咨询报告或实施方案、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
2.作为负责人,完成重大技术中试孵化、产业化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和方案4项以上,并认定为项目成功落地且作出重大贡献,或运营重大转移转化项目2项以上,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3项以上,或提供技术转移转化资源配置服务3项以上,或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项目合作单位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8项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
5.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6.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限额内);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额定限额内);
7.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已成功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以成果转化相关证明为准);
9.参与技术转移转化,并促成合同25项,或实际成交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参与人员以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实际到账凭证为准。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第一完成人”“负责人”均为项目总负责,排名第1;“主要完成人”“主要负责人”为具体项目实施人员,排名前5;“参与”为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在项目报告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对于专业能力和业绩条件中所列的项目、报告等均为本专业。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自2026年11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