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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三批“天池英才”引进计划申报指南(2024年度)》的通知

  • 2024-06-28 17:55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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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242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实施第三批“天池英才”引进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现正式发布《第三批“天池英才”引进计划申报指南(2024年度)》(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严格把握引进条件,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三批“天池英才”引进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网上申报系统将于7月1日正式开放。

联 系 人:苏耀杰

联系电话:0991-3689921

附件:《第三批“天池英才”引进计划申报指南(2024年度)》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第三批“天池英才”引进计划申报指南

(2024年度)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2〕8号),按照《自治区“天池英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新人社发〔2024〕1号)有关规定,经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开展第三批“2+5”重点人才计划“天池英才”引进计划申报遴选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对象

“天池英才”引进计划下设领军人才、特聘专家、青年博士、急需紧缺专业人才4个项目,主要引进能够服务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重大需求,为打造具有新疆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发挥创新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申报对象为2023年1月1日以后,从疆外全职或柔性来疆工作的引进人才(含已签订意向协议拟来疆工作的人才)、疆内外应届博士毕业生(须在2024年7月底前取得博士学位)、新进站和出站留疆工作的博士后。

“天池英才”引进计划高校特聘专家(特聘教授)项目申报指南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制定和发布。

二、基本要求

(一)申报人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

(二)引才单位应为在疆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负责人制的中央驻疆单位,以及疆内企事业单位在疆外设立的研发机构。

(三)落实重点人才计划项目互斥原则,已入选第一批、第二批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且在支持期内的不得重复申报;第三批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各项目之间不得多头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以及援疆专业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等援派和挂职人员不得申报。中央单位和集团(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按照组织人事安排从疆外轮岗交流到疆内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

(四)申报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项目的,引进时应在疆外工作且已满5年。申报青年博士项目的,引进时应在疆外工作且已满2年;应届博士毕业生不作工作时限要求。

(五)全职引进项目入选后须辞去疆外工作或在疆外无工作,工资、社保关系应转入疆内引才单位(“人才飞地”引进人才及在职博士后除外)。

(六)对新疆自贸试验区单设评审通道给予专项支持,对南疆五地州单列评审名额给予倾斜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领军人才(全职引进)

分为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两个类别,须具备突破关键技术、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带动新兴学科的能力。

1.创新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到岗后须与引才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任)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核心技术,能够解决自治区、兵团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重要岗位任职,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3)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创新平台等承担科研攻关项目,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在国内外其他行业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

2.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来疆领办创办企业满1年且不超过5年(1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具有所创业领域相应的专业素养。

(二)特聘专家(柔性引进)

重点面向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相关专业领域,以及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生命健康、生物育种、新一代信息技术、民族宗教等专业领域,柔性引进具有深厚学术造诣、为同行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卓越工程师等专家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南疆五地州、疆内三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学历、个人业绩成就等要求。已与引才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疆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新疆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创新平台,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科研项目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

2.在专业领域曾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工程项目;或拥有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

3.在国内外学术技术、企业界具有较高威望,为某一行业领域的开拓者、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被业内普遍认可。

4.新疆特别急需紧缺,或具有特殊专长。

自治区直属单位、大中型企业、三甲医院、中央驻疆科研院所每家推荐申报特聘专家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其他单位一般不超过2人。

(三)青年博士(全职引进)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能够承担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科研或实践项目,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独立创新能力的青年博士和博士后。一般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出站博士后可放宽至43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南疆五地州、疆内三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45周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除在站博士后以外,到岗后须与引才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工作合同。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前已取得博士学位、在疆外工作。

2.疆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含就读期间在疆内用人单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人员)。

3.新进站工作的博士后。

4.新出站留疆工作的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

(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全职引进)

重点面向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相关领域和新疆自贸试验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各行业各部门需要的特殊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并具有所申报专业领域连续10年以上工作经历(南疆五地州、疆内三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到岗后须与引才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任)用合同,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突出学识水平、专业特长或实践操作能力,能够解决引才单位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或能够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2.具备精湛实践性技术技能,水平在行业内得到认可,有绝技绝活和独特专长。

引才单位须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经党委(党组)等会议研究,制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方案,按需设定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称、业绩成果等资格条件,提出经费支持需求。

四、申报程序

“天池英才”引进计划人选确定,一般须经以下程序。

(一)发布指南。自治区人社厅会同兵团人社局制定申报指南,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自治区、兵团有关媒体和平台公开发布。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登录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www.xjzcsq.com)注册账号,在“自治区天池英才引进计划人选申报”模块填写个人申报信息、工作目标任务(承担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相关内容,在系统内提交至引才单位(引才单位无账号的可先注册)。

(三)单位推荐。引才单位与拟引进人选(申报人)签署聘任(用)合同或意向工作协议后,登录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本单位账号,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从系统生成并导出《自治区“天池英才”引进计划申报书》,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签字盖章页扫描上传后,在系统内提交至主管部门。

申报项目属于科研项目的,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202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要求进行申报。

(四)主管部门审核。各地州市人社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驻疆单位、兵团人社局登录新疆专技平台单位账号(无账号可先注册),对所属引才单位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推荐人选后,下载打印引才单位上传的签章扫描页,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签字盖章页于2024年7月31日20∶00前扫描上传后提交至自治区人社厅。

(五)专家评审。自治区人社厅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重,查重后会同兵团人社局,邀请疆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能力素质、创新创业项目的目标任务和资金用途等进行综合评审。

对于上一年度申报相关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未入选但在国家评审中排名靠前的,经自治区人社厅(兵团人社局)党组研究同意,可直接纳入相应人才项目建议入选人员名单。

(六)人选确定。自治区人社厅统一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后,召开厅党组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建议入选人员名单和经费资助额度,在一定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社厅(兵团人社局)印发入选通知,经到岗核查和安全风险检视无问题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支持资金。

(七)签订任务书。自治区人社厅及引才单位分别与入选人员签订任务书,明确目标任务及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同步建立引进人才档案,严格组织实施,并在科研条件、资源共享、培训交流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支持措施

(一)对按程序遴选确定的引进人才,由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给予经费资助,一般连续支持3年,资金分年度拨付,资助额度根据评审得分或等次分级分类确定。其中:对全职引进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工作经费资助,工作经费资助连续支持3年(在站博士后为2年);对柔性引进人才给予生活补助,连续支持3年。引才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匹配。

其中:领军人才每人给予5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和每年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特聘专家每人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生活补助;青年博士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和每年最高3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在职博士后仅给予工作经费资助,进站时已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博士后出站留疆时不能重复享受)。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资助经费最高可提取30%作为政府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一次性生活补助原则上一次性发放。特聘专家生活补助由引才单位按照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分阶段发放。

(三)工作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完成任务书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创新创业活动,原则上由引进人才自主支配使用,使用范围主要如下。

1.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经费。如:设备费,业务费(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合作与交流、出版论著和发表论文、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劳务费,以及用于科研绩效支出等的间接费用。

2.短期培训经费。

3.人才培养及团队建设经费。

4.改善科研和工作条件经费。

5.其他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的费用。

工作资助经费除最高提取30%的政府奖金以外,其余工作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任务书约定工作内容无关的支出,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不得列支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六、服务管理

(一)引才单位须按照《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新财规〔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的人才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二)财政部门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工作资助经费拨付至引才单位后,引才单位应尽快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给引进人才。工作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三)引进人才支持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确需工作调动且新单位为疆内单位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条件的,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将项目任务书和剩余资助经费转至新单位继续执行。

联系方式:自治区人社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苏耀杰  0991—3689921

          申  琦  0991—3689759

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991—3193615,1356540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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