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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2023-10-07 18:14
  • 来源: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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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要求,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给予新增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参保补贴;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预存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落到实处;按照平稳过渡原则,在明确政府基金平衡责任的基础上,解决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二、保障对象条件

增被征地农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参保补贴对象:

(一)农村集体所有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登记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被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由所在村委会依据保障对象条件填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并在保障对象所在委会进行公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参保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在国家没有明确有关参保补贴标准前,我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暂定为:以征地前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补贴档次×20%据实计算。

(一)补贴档次。家庭征地面积占土地承包面积的比例划分补贴档次,基本原则是:失地50%的,可按60%—100%划分补贴档次;失地50%的,可按20%40%划分补贴档次。具体由各结合实际自定。

(二)补贴年限。征地时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人员按照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年限(剔除在校、服刑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每满2年折算1年计算补贴年限,折算后不足整年部分按整年计算,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四、保障办法

新增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相同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参保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征地补贴”项(个人账户增加“征地补贴”项)。征地时未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规定计发待遇。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批准征地后参保补贴到账的次月起,在享受原待遇的基础上,其参保补贴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规定的计发系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选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参保补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折算的补贴年限计算参保费用,参保补贴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新政发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待遇。

(三)征地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待遇的,如选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办法参保缴费,并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保留其个人账户,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办理衔接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保补贴费用的筹集、预存和管理

(一)新增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暂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执行,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

已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08〕140号)规定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参保补贴资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最终确定的拟征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对象名单,测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并作为预存资金,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指定)的预存专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上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将落实资金预存、当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据实写入用地审查意见中,并负责落实到位。

(三)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对预存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从预存专户如数划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征地未获批准的,或征地已获批准但被征地农民不愿参保的,参保补贴费用预存资金由预存专户全部返还至项目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

六、妥善解决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持续问题

(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在明确政府基金平衡责任的基础上,自2018年1月起,各地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尚未领取待遇人员,在确保其个人账户(含利息)和统筹基金足额划转后纳入自治区统筹剩余部分基金至少应足额支付已领取待遇人员至2018年12月的待遇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兜底

(二)各地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当地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后,已领取待遇人员由统筹地管理,养老保险待遇不变,今后调整待遇由统筹地根据自治区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结合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制定调整方案,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三)各地要提前做好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基金充足的地州市、县市区要确保基金足额划转,基金不足的地州市、县市区,当地政府要提前安排预算,保证承担的资金于2017年12月底前足额划拨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平稳过渡

七、政府和部门职责

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保惠民工程的重点工作,也是全面深化人社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用地手续的办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跟踪补贴资金到账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补贴资金测算新老政策衔接前的参保信息核对、基金清算等工作,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等各项手续。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的筹集、划转、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八、其他事项

(一)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经州、市政府(地行署)审批后实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备案。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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