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更好服务稳就业保就业要求,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开展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通过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制度、优化服务措施,提升全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推动全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创建对象
全区各地(州、市)所辖县(市、区)。
三、创建数量
全区创建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30个,分3批次认定。
四、创建内容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平台,推行公共就业创业标准化、智慧化、便民化服务方式,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络,实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对劳动者求职就业、创业全程服务,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对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全程帮扶。
五、创建原则
创建示范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自愿申报、先创后评;坚持严格执行创建示范标准和评估认定程序。
六、创建标准
县、乡、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服务设施设备、工作力量、工作职责完备。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等服务机构设立科学、运行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到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方式便捷、服务措施便民、服务手段智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效明显,年度就业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明显,就业创业环境良好,服务质量、效率和满意度全面提升。
七、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基础较好且创建积极性高的县(市、区),自愿申报参与创建。申报的县(市、区)要按照申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择优推荐1-2个县(市、区),并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申报材料(申报表见附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名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创建期为一年。
(二)推动创建。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申报县(市、区)的工作指导,按照创建标准要求严格把关,督促参加创建的县(市、区)组织力量按照方案要求稳步开展工作。
(三)评估验收。创建期间,自治区将制定印发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评分标准,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照创建评分标准对申报县(市、区)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工作力量对通过初评的示范县(市、区)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拟确定的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名单。
(四)公示认定。评估完成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官网公示拟确定的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认定命名为“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
八、创建周期及复验周期
(一)创建周期。首轮创建时间为2023-2026年,共创建30个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首轮创建结束后,根据复验结果适时开展新一轮创建工作。
(二)复验周期。复验评估时间自2027年开始,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复验,对于复验不通过的城市,撤销“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称号,且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创建。
九、监督管理及退出机制
(一)认定前监督。参加创建示范活动的县(市、区),在正式命名授牌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申报资格:
1.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2.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不到位,产生群访和信访重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3.就业创业项目资金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
4.以编造虚假材料或夸大实际工作成效等方式开展申报工作的;
5.出现应由就业创业服务部门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认定后监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组织开展对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的复验,对存在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或已明显与考评指标不符的县(市、区),撤销命名并摘牌,并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把创建工作作为推进就业创业服务提质增效的示范引领工程,全面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充分调动所辖县(市、区)参与示范创建的积极性,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动员,加强部门协同,切实做实做细各项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示范创建活动。
(二)加强指导。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示范城市的创建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申报县(市、区)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严格按照创建标准,高标准完成创建活动各项目标任务。把握时间节点,及时总结经验,报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格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树立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和创建方案建立工作台账,重点关注方案制定、材料申报、体系完善、制度规范、服务改进等工作环节。在组织申报、评选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严肃纪律,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示范性、代表性,要接受各方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四)大力宣传。各地要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通过公众号、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工作简讯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动态、经验、成效和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联 系 人:马晓燕 艾来提·哈帕尔
联系方式:(0991)3532069
附件: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申报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