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企业不得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平台就业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
企业不得扣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证件,除生产工具的合理押金、租金外,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雇主责任险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提取劳动报酬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手续费。
企业应当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合理设置考核指标,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降低等级、封禁账号等惩罚性措施。
企业应当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优化派单等任务机制,合理设置考核奖惩指标,不得诱导或者变相诱导过度劳动。
在恶劣天气等情形下,企业应当合理安排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工作时间,加强劳动保护,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劳动者从事影响安全健康的户外工作。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算法歧视,不得在获得任务机会、报酬等方面实施歧视。
企业通过第三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代发劳动报酬、代缴税费、业务培训等服务的,不改变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企业不得诱导、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协议,不得通过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管理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