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马丽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招聘学历要求促进优秀本科生公平就业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除确属高层次研究、专业技术创新等核心岗位可保留研究生学历要求外,对于综合管理、行政服务、技术应用、一线执法等岗位,应强制要求将学历起点调整为“大学本科及以上”,明确单位每年招聘计划中面向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岗位比例,并向社会公布”的答复意见。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新人社发〔2013〕141号)第十三条规定“招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报考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的,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报考地(州、市)及以上事业单位的,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招聘工勤技能岗位应聘人员须具有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目前,国家、自治区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中均无“第一学历必须是本科”的相关规定。
二、针对“在招聘中,弱化‘唯学历’门槛,强化‘唯能力’考察”的答复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6号)第十二条规定“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其中学历属于招聘岗位条件之一,对岗位学历的设定自主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结合工作需要设定学历条件(不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学历条件即可)。
三、针对“在区级单位招聘中,每年单列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项面向新疆高校或新疆生源的优秀本科毕业生”的答复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面向特定人员的专项招聘、加分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国家规定的倾斜政策范围”的规定,“在区级单位招聘中,每年单列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项面向新疆高校或新疆生源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不在国家规定的倾斜政策范围内,无法进行专项招聘。
四、针对“纪检监察、人社部门应对各单位招聘简章进行前置审核与动态抽查,对仍设置不合理学历“隐形门槛”的行为予以纠正”的答复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关于“科学设置学历学位、学科专业、年龄、工作年限等条件”的工作要求,人社部门将指导各地各部门合理设置岗位资格条件。
联系人:闫小龙
电话:0991—36897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