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日曼古丽·艾麦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全国试点情况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合法权益,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于2022年7月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进以来,运行平稳有序,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新疆工作开展情况
新疆积极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探索。2023年5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赴乌鲁木齐市调研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了解该群体参加工伤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研究自治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积累实践经验。为贯彻落实好全国人社工作会议关于积极稳妥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精神,按照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各省在评估本省政策研究、经办信息力量准备和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确定今年是否申报扩大试点省区”要求,我厅向人社部申请将新疆作为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份。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对接人社部,密切跟踪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情况,对照有关文件要求,学习借鉴试点省份经验做法,提前做好部门沟通协调、研究配套政策、准备经办力量、建设信息系统等工作,推进全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同时,指导各地按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持续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感谢您对自治区人社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