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职工探亲待遇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相关假期政策
(一)探亲假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假期及其待遇。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明确: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两个探亲期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所在单位补假时,可另外增加假期10天。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二)带薪年休假
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满足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
(三)护理假
2022年7月自治区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二、相关意见建议的回复
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假期主要包括:探亲假、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护理假等,从政策方面已基本能够满足职工探望父母、配偶和旅游出行等各类需求。通过对现行政策落实情况的了解,部分单位在落实政策上还不够到位,致使干部职工在享受假期政策时还存在应休未休的现象。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各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探亲假制度执行国家统一规定,职工探亲待遇的确定事权在国家,下一步,我们会适时向国家相关部门对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进行反映,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
感谢您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李杏莉
联系电话:0991-3689708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