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   【字体:

尊敬的舍亚辉代表:

《关于提高农村老人养老待遇的建议》(第210号)收悉。该《建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协办,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情况

2014年,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从我区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出台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补贴资金投入力度,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稳步提高,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了150元,年均增长11.79%。2018年,根据《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截至2021年底,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待遇185.13元,人均个人账户养老金9.31元,人均基础养老金175.82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2022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权责清晰、可持续、多层次、保障能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和统一部署,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提出自治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适度提高待遇水平。

今后,我们将持续关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按照国家要求不断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多缴多得”,提前谋划好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

感谢代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联系人:拜合提亚尔·肉孜

联系电话:0991-3689726 13579233225

联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联系人:卫峄鹏

联系电话:13899885323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