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情况介绍

发布时间:2017-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我厅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规定,颁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面向社会进行公布。自《办法》颁布后,我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进行贯彻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各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00多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办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公布格式不够规范等,个别地方还存在不敢公布、不愿公布的现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加强对各地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新疆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出台的意义

该《实施办法》是人社系统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基本内容是在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基础之上,结合我区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研究提出的。

《实施办法》有五点创新:一是细化了公布情形。将人社部规定的七类公布情形,结合劳动监察工作实际,扩展到十二类,增加了五类情形,分别是第五条的第(三)、(七)、(八)、(九)、(十)款情形。二是明确了认定标准。对公布情形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我们参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逐一提出统一标准,较部里规定的公布情形更具体、更明确,更加便于基层操作把握。具体规定见第五条。三明确了公布程序。第七条规定“对拟公布的用人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必须认真审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实施社会公布。在公布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况,在本级范围内对下一级报送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公布”。四是规定了公布结果的管理要求。规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在公布后,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发布主体核实后予以信用修复,否则,将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处理决定为止是提出了工作要求。第十四、十五条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统计和报告工作,每季度末逐级上报统计表。同时要求上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下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