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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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职权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行政相对人 公开范围 更新频率 公示期限 备注
行政许可 1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 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名称变更为:“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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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立技师学院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 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名称变更为:“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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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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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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