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区劳务品牌培育和建设工作,助推产业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自治区劳务品牌培育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文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026年4月2日-5月2日,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一、意见征集总体情况
截至征求意见截止日,累计收到社会意见3条。其中,针对《自治区劳务品牌培育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2条,针对《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1条。经逐条梳理、认真研判、合规审核,最终予以采纳3条,意见建议均已充分研究吸纳,结合反馈意见对两份征求意见稿逐条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文件并已印发实施。
二、意见采纳具体情况
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劳务品牌培育扶持政策优化、培育标准细化、认定条件完善等方面,意见贴合我区劳务品牌建设工作实际,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符合政策制定初衷和行业发展需求,已全部吸纳并落实到正式文件条款中。
《自治区劳务品牌培育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
意见1:建议在第二章劳务品牌的分类中第五条第7点后增加一类“带动残疾人就业劳务品牌”
采纳情况:已采纳。
意见2:建议在第二十条“劳务品牌创建主体应结合发展需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服务规范、质量评价体系等,并规范劳务品牌名称、统一劳务品牌标语、标识等要素”中增加“科学确立品牌定位”。
采纳情况:已采纳。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
意见3:建议在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第4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乡村振兴类劳务品牌可适当减少)”中增加“带动残疾人就业”。
采纳情况:已采纳。
三、下一步工作说明
下一步,我厅将全面抓好两项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各地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常态化推进劳务品牌培育管理、规范认定、动态监管、扶持发展等工作,充分发挥劳务品牌稳就业、促增收、兴产业的积极作用。同时,我们将持续畅通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特色劳务品牌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特此公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