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劳务品牌集聚效应,促进城乡劳动力技能就业,加快培育建设一批具有新疆特色的劳务品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人社部 国家发改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和《关于自治区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22〕19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编写的《劳务品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自治区劳务品牌实际,我们起草了《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学习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深度挖掘兄弟省市典型经验做法,面向相关委办厅局、各地州市征求意见建议,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全文共3个部分,18条具体条款。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与目的,界定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内涵,确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认定,地县两级人社部门协助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部分为核心内容。主要包含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培育管理、政策支持4个方面,共14条具体内容。明确申报主体资质、从业规模、培训就业、信用规范等认定条件;规范申报、初审、复审、评审、公示批复全流程;压实建设单位培育职责,建立年度复核与退出管理机制;落实资金补助、培训评价、宣传展示、创业扶持等政策支持。
第三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制定本级认定办法,以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配套申报表与评价标准两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