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区劳务品牌培育和建设工作,助推产业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自治区劳务品牌培育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为:2026年4月2日—5月2日
意见反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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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日
自治区劳务品牌培育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助推产业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关于自治区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22〕1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编写的《劳务品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品牌是指在新疆区域内发展形成,具有一定的从业人员规模、鲜明的地域特色、突出的技能特点、显著的行业特征,呈现相对统一劳动精神和职业素养,具有良好市场口碑的劳动力资源群体标识。
第三条 劳务品牌命名不嵌入企业或相关机构名称等商业元素,不应混同于其他商业品牌或产业品牌。劳务品牌命名原则上采用“地域+产业/行业/产品/技能”+人(员、工、匠、师等)或“地域+职业/工种”的形式规范命名。
第四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劳务品牌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认定、评估和动态管理工作;推动全区劳务品牌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
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品牌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申报自治区、地(州、市)级劳务品牌评选认定;开展本地区劳务品牌的发现、培育、认定、评估和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鼓励劳务品牌主体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劳务品牌相关的行业标准、技能规范和服务管理办法;支持劳务品牌主体参加供需对接活动,推动劳务品牌和本行业产业深度融合;加强行业监管,指导劳务品牌主体优化产品(服务)质量,提升品牌效能;协同开展劳务品牌培育建设工作。
各相关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业合作社等均可作为劳务品牌创建主体(以下简称劳务品牌主体),负责劳务品牌具体运营、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市场拓展、品牌宣传。
第二章 劳务品牌的分类
第五条 根据劳务品牌的劳务特点和关联产业特征,按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可分为种植养殖类、制造类、建筑类、住宿餐饮类、居民服务类、文旅手工艺类、新兴产业类、其他产业类等类别。
1.种植养殖类劳务品牌。以农、林、牧、渔等种植养殖业为主体产业,以掌握种植养殖技术或相关辅助活动中特殊技艺技能的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种植养殖、关联产品供销全产业链。
2.制造类劳务品牌。以工业生产、产品制造为主体产业,以掌握生产制造过程中特殊技艺技能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工业生产、设备装备制造、关联产品供销全产业链。
3.建筑类劳务品牌。以建筑工程业为主体产业,以掌握建筑设计、建筑工程与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复等专业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建筑工程相关全产业链。
4.住宿餐饮类劳务品牌。以住宿餐饮为主体产业,以掌握住宿服务与管理、餐饮服务与管理、餐饮产品制作等专业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餐饮住宿全产业链。
5.居民服务类劳务品牌。以居民生活服务与照料、生活所需产品修理维护等为主体产业,以掌握居民生活服务与照料、生活所需产品修理维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居民生活服务与照料、生活所需产品修理维护全产业链。
6.文旅手工艺类劳务品牌。以文旅服务、手工艺生产等为主体产业,以掌握文旅服务和传统手工产品生产制造相关技能、传承传统手工技艺的劳动者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文旅服务和手工艺产品生产制造、传统工艺传承全产业链。
7.新兴产业类劳务品牌。以物流、电商、平台经济等为主体产业,以掌握物流、电商、平台经济等新兴产业运行过程中特殊技术技能的灵活用工群体及相关从业人员为核心,直接关联企业可涉及物流、电商、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全产业链。
8.其他产业类劳务品牌。承载从业人员的产业在上述七种产业类别之外的劳务品牌。
第六条 劳务品牌按认定等级可分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地(州、市)级劳务品牌、县(市、区)级劳务品牌。
1.自治区级劳务品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全区甚至全国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号召力的劳务品牌。
2.地(州、市)级劳务品牌。由地(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带动辖区劳动力就业规模较大、技能特色鲜明、品牌内涵外延清晰,发展较为成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示范价值的劳务品牌。
3.县(市、区)级劳务品牌。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县域内与当地特色产业、文化传统或资源优势紧密结合,带动当地劳动力就业成效明显、社会效益突出的劳务品牌。
在评选认定劳务品牌时,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可以由多个县(市、区)或者地(州、市)联合申报,最终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认定命名。
第三章 劳务品牌发现培育
第七条 劳务品牌培育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就业导向、产业发展原则,强化政府在规划统筹、政策扶持、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目标,推动技能提升、品牌塑造与产业协同发展,支持劳务品牌发展。
第八条 劳务品牌创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有关行业部门和市场主体结合当地人力资源禀赋、自然资源优势、区域产业特色、非遗传承等方面情况,围绕从业规模、技能特征、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摸底,发现挖掘劳务品牌,科学系统地制定劳务品牌培育总体规划。劳务品牌主体应制定劳务品牌培育专项计划。规划(计划)需明确培育方向、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劳务品牌。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部门,依托资源优势,为劳务品牌主体提供招聘用工服务,在各类招聘活动中设立劳务品牌专区,建立常态化劳务用工平台和稳定的对接输送渠道。
第十条 劳务品牌主体应推动与关联产业的龙头企业、上下游企业合作,建立产业融合对接平台,实现协同发展。劳务品牌创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支持劳务品牌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品牌竞争力。
第十一条 劳务品牌主体应积极参加劳务品牌展示交流、技能大赛等活动,广泛宣传劳务品牌的特色、优势和服务内容,提高劳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品牌影响力。
第四章 劳务品牌的评选认定
第十二条 劳务品牌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注重业绩突出、行业领先、示范带动、社会公认、诚信守法。
第十三条 劳务品牌创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指导劳务品牌主体参加劳务品牌评选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发挥牵头统筹作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建劳务品牌认定小组。认定小组需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劳务品牌的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综合评议等评选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劳务品牌申报对象:龙头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均可申报。
第十六条 劳务品牌核心要素:
1.独立法人资格。劳务品牌创建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内涵清晰明确。劳务品牌内涵有明确而具体的指向,较好的区分度和辨识度,技能特点、行业特点、职业特点鲜明。
3.促进规模就业。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形成规模,在特定区域或细分人力资源市场占有一定的比例,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4.技能特色突出。劳务品牌具有专业技能或独特工艺,相关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技能水平、服务意识和职业素养。
5.助力经济发展。劳务品牌经济效应明显,在支撑产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助力乡村振兴、带动返乡创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社会群众认可。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劳动创造的产品、工程或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优良、信誉度好。劳务品牌在促进城市发展,传承历史文化、工匠精神、劳动精神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认可度和美誉度。
第五章 劳务品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审核认定的劳务品牌通过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管理、动态更新目录制度,完善考核评估、退出机制,对获得认定的机构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跟踪机制,对劳务品牌服务质量、市场信誉、技能培训、就业带动能力等核心指标实行动态跟踪,收集相关资料,形成品牌发展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务品牌创建主体应建立服务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劳务服务过程、产品质量的跟踪管理。规范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第二十条 劳务品牌创建主体应结合发展需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服务规范、质量评价体系等,并规范劳务品牌名称,统一劳务品牌标语、标识等要素,推广使用劳务品牌logo、工装等标识,总结劳务品牌推介要点,构建劳务品牌统一形象,塑造劳务品牌文化。
第二十一条 劳务品牌创建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事、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劳务品牌运营行为,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劳务品牌创建主体应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加强对劳务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因劳务品牌发展升级、区域调整、原有名称不合规或存在混淆等原因,劳务品牌名称需变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交申请:向认定该品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更名申请及理由。
2.审核评估:认定该品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新名称是否符合规范,评估更名必要性。
3.社会公示:在通过认定该品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
4.批复备案;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该品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文批准,并更新品牌目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劳务品牌认定后,每两年进行复核。劳务品牌的经营者或持有人每年12月底前将劳务品牌的使用情况、发展状况(包括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重大投诉事件、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提交劳务品牌信息管理系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五条 劳务品牌创建主体、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一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提供相关信息的;
(二)基本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做出更改的;
(三)劳务品牌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擅自制作、变造劳务品牌牌匾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违反劳务品牌扶持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务品牌创建主体、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地(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谈负责人,责令三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被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一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重大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信息更改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务品牌创建主体、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地(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
(一)被地(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谈,三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一年期届满前,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整改情况,再次作出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务品牌创建主体、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地(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移出劳务品牌目录并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
(一)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劳务品牌认定的;
(四)依据本办法被暂停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已经不符合劳务品牌认定条件的。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劳务品牌目录和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被移出劳务品牌目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品牌认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暂停或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决定的,在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章 劳务品牌保障激励
第三十条 对经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品牌给予一定的补助,自治区级劳务品牌给予30万元、地(州、市)级劳务品牌给予20万元、县(市、区)级劳务品牌给予10万元的支持资金。资金从自治区及地县配套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劳务品牌管理的实施细则,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做好拨付资金监督。同时积极争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援疆资金等,建立激励机制,培育、壮大劳务品牌。
第三十二条 加大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及市场建设主体支持力度,落实培训、评价、创业等扶持政策,支持劳务品牌发展壮大。
(一)劳务品牌创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劳务品牌建设和发展需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服务规范和行业自律等培训,提升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素养,强化劳务品牌地域特色、行业特征、技能特点,促进劳务品牌内涵式发展,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支持被认定为劳务品牌的主体围绕劳务品牌相关职业(工种)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并在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创业孵化基地、承办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劳务品牌相关职业(工种)尚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鼓励支持劳务品牌主体积极参与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或推动建立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梳理分解劳务品牌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培育更多技能型劳务品牌,开展与劳务品牌相关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工作,培养具有劳务品牌特色的技能人才队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评价补贴。尚未明确列为国家正式职业(工种)的,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开发专项技能培训。
(四)鼓励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等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五)鼓励支持被认定为劳务品牌的主体开办劳务品牌特色技工院校或增设相关专业,并在参与劳务品牌赛事活动、宣传展示、典型案例征集等评选推荐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劳务品牌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劳务品牌培育建设能力提升,使用范围如下:1.开展劳务品牌对应工种培训所需设备购置、维护与改造及原材料消耗。2.劳务品牌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及劳务品牌培训教具、教材购置的开支。3.聘用劳务品牌培训教师的开支;4.劳务品牌培训师资的提升培训开支。5.劳务品牌培训场地升级改造开支。6.劳务品牌建设管理和宣传推广。7.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协同项目开发和培训组织。8.劳务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9.劳务品牌相关标准的开发、推广、应用。
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的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补贴等一般性支出。资金使用要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