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务品牌集聚效应,加快培育建设一批具有新疆特色的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定了《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6年4月2日-5月2日
意见反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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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日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自治区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22〕19号)精神,进一步壮大升级劳务品牌,增强劳务品牌的知名度、认可度、美誉度,更好地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助推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劳务品牌,是指在自治区区域内由培育建设主体(包括龙头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业合作社等)引导、培育和管理下,产业基础较好,资源优势突出,传统技能或服务产品具有地域特色,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从业人员规模较大,用户口碑良好,技能特点鲜明的劳务品牌。
第三条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认定,地(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配合。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认定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已认定地(州、市)级劳务品牌。
2.在自治区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品牌主体归属清晰。
3.属于当地特色产业或重点行业,在所属劳务品牌领域、行业或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作用。
4.具有鲜明的劳务特色,存续发展在3年以上,劳务从业人员规模达到500人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乡村振兴类劳务品牌可适当减少),吸纳或输出就业比较稳定,品牌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影响力。
5.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建设单位,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吸纳或输出劳务品牌相关从业人员不低于 100人;不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协同单位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吸纳或输出劳务品牌相关从业人员不低于 100人。
6.品牌主体拥有良好的信誉、承诺和社会知名度,近年内荣获过地(州、市)级以上行业相关荣誉或在地(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有过新闻报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劳动用工规范,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认定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培育建设主体按照注册地原则,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按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开展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推荐上报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组织复审。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在《自治区级劳务品牌推荐表》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报告。
(四)综合评审。根据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审核结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单位抽调专家组成评审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按照《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择优确定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候选名单。
(五)社会公示。候选名单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研究确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会研究确定并行文批复。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级劳务品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级劳务品牌推荐申报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学许可证或行业主 管部门认证的相关资质材料等;
(三)劳务品牌建设工作计划,建设单位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和相关职业培训等制度建设材料;
(四)劳务品牌培训印证材料、从业人员花名册电子表格、 推荐就业人员名册等组织输出原始资料;
(五)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交流合作或人力资源供需对接等重点活动有关情况;
(六)对品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服务情况;
(七)地(州、市)级以上行业荣誉或地(州、市)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材料。
在评选认定自治区级劳务品牌时,涉及多个县(市、区)共同打造的劳务品牌由所在地(州、市)统一申报。地(州、市)创建的劳务品牌由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择优推荐。由不同县(市、区)、地(州、市)共同创建的劳务品牌,最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命名,评选认定后对参与培育创建的多个地区均进行授牌。
第四章 培育管理
第七条 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应承担以下任务:
(一)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质的单位制定完善劳务品牌职业培训相关行业性、技术性服务标准,组织开 展特色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 200 人,培训合格率超过90%。
(二)建立稳定的特色劳务输出渠道,力争经特色职业培训合格后在特色劳务品牌产业行业的从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较高,特色劳务从业人员就业台账完整规范。
(三)加强对特色劳务从业人员输出后的服务和管理,做好特色劳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劳务输出质量。
(四)围绕“提升劳务质量、强化品牌管理、加强诚信建设、 服务产业发展”四要素塑造和维护劳务品牌形象。加强品牌宣传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八条 地(州、市)、县(市、区)要强化品牌创建主体培育,做大做强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加强劳务品牌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劳务品牌文化建设,打造劳务品牌发展良好环境。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自治区级劳务品牌推荐和审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材料审核关。对因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建设情况开展复核,重点复核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在组织培训、推荐就业、跟踪服务、品牌运营等方面任务完成情况。达不到复核条件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议将其从自治区级劳务品牌目录中移除。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则上每年根据劳务品牌发展情况认定5个自治区级劳务品牌,每个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的支持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劳务品牌的建设管理、宣传推广、培训组织、课程开发、就业服务以及建立完善劳务品牌相关标准体系等方面。使用管理计划要报地(州、市)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时、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的主体围绕劳务品牌相关职业(工种)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并在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承办行业性职业技能大赛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自治区级劳务品牌相关职业(工种)尚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鼓励支持劳务品牌主体积极参与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或推动建立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开展与劳务品牌相关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培训和评价补贴;尚未明确列为国家正式职业(工种)的,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开发专项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的主体开办劳务品牌特色技工院校或增设相关专业,并在参与国家级劳务品牌赛事活动、宣传展示、典型案例征集等评选推荐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地(州、市)、县(市、区)级劳务品牌认定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推荐申报表(下载)
2.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评价标准(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