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和壮大升级劳务品牌,增强劳务品牌的知名度、认可度、美誉度,更好的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助推产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人社部 国家发改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和《关于自治区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22〕19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编写的《劳务品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起草了《自治区劳务品牌培育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吸收借鉴兄弟省市典型经验做法,面向相关委办厅局、各地州市征求意见建议,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自治区劳务品牌培育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全文共7章35条,整体分为总则、分类、发现培育、评选认定、管理、保障激励、附则7个板块,核心内容概括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与基本定义。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界定新疆劳务品牌内涵,规范品牌命名规则,划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创建主体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劳务品牌分类体系。主要按照产业特点分为种植养殖、制造、建筑、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旅手工艺、新兴产业、其他产业8类;按认定等级分为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县(市、区)级三级劳务品牌,并明确跨区域联合申报规则。
第三部分为培育、认定与管理机制。一是发现培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原则,开展摸底规划、用工对接、产业合作、宣传推广等培育工作。二是评选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明确申报主体、认定组织方式和独立法人、内涵清晰、规模就业、技能突出、效益明显、社会认可等核心认定要素。三是动态管理,建立目录管理,跟踪评估、复核整改、名称变更、暂停使用、退出除名等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整改、暂停、移出目录和收回标识权情形及处理权限。
第四部分为保障激励与附则。一是激励支持,对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县(市、区)级劳务品牌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在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宣传展示、创业扶持、院校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二是附则,明确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