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第25号令)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条例》共27条,于2008年9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发布实施和《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制定,原《条例》的有关条款已不能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现实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变化,以及原《条例》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等问题,需要对原《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25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人才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将原《条例》第二条中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移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当前我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参加各地组织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
二是将不符合当前实际的表述予以修改。原《条例》第五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重点领域和行业发展继续教育,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农牧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2020年我国已全面脱贫,原表述不符合实际,因此将“贫困地区、边远农牧区”的表述修改为“艰苦边远地区”。
三是将与上位法规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表述,我们将原《条例》中关于“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等表述修改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将原《条例》第十一条培训内容与十二条合并。
四是细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要求,细化原《条例》第六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职责。修改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修改后职责更加清晰。
同时删除第六条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考核发证等工作职责。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其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修订后的条款涵盖了相关内容。
五是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优化条款。删除原《条例》第十五条中“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当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业合格后签发电子证书。无需统一制做纸质证书。第十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后增加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内容。确定开展相关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可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第十八条在原条款基础上增加了“继续教育基地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明确了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职能部门。
六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表述予以修改。机构改革后,原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整合组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我区各级继续教育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由原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因此,对原《条例》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