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意见建议 |
是否采用 |
未采用理由 |
1 |
针对第一条,建议增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不予采纳 |
建议文件为非公开文件 |
2 |
针对第二条,“依托单位中的基层科研机构”建议修改为“依托单位中的基层科研教学机构” |
不予采纳 |
此建议缩小了依托单位的范围, |
3 |
建议使用简称“专家服务基地”时应在前面注明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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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针对第三条,建议增加“鼓励和支持各地州市及各行业部门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内容 |
不予采纳 |
《细则》第八条已有相关陈述 |
5 |
针对第五条,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建议第二项表述为“负责各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工作” |
不予采纳 |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只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工作,地(州、市)级别的专家服务基地,自行设立 |
6 |
针对第六条第一款,建议增加“成果转化”,第三款删去“等”字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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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议第十一条第四款换行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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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针对第六章,建议补充“基地运行过程中增加对专家开展工作的证明”的内容 |
不予采纳 |
专家服务基地开展专家服务基层示范团活动发布通知一般附专家名单,即为专家开展基层服务工作佐证 |
9 |
针对第二十条,建议增加有关“对服务基层专家在项目申报、课题申请、学术休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内容 |
不予采纳 |
建议的专家保障内容超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权范围 |
10 |
在附则,增加“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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