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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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2-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政策背景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保基金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的一项重要任务。2022年7月11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要求各省制定实施细则。为落实国家要求,维护我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提供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

4.《关于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的函》(人社监管局便函〔2022〕30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OO3〕31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7.《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奖励工作细则》(新医保办〔2022〕11号)

8.《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有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发放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构成。

《实施细则》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冒用套取或挪用贪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如何才能被奖励?

1.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

2.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举报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举报奖金是多少呢?

根据涉案性质、追回或拒付货值金额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采取分段叠加累积计算的办法,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查实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奖励;查实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3000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2%;查实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的,奖励11000元加上超出50万元部分的1%;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经查实无法确定骗取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避免基金损失的,可以视情形给予300元奖励。举报人为参保单位、中介机构或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在以上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奖金如何领取呢?

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奖励事项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填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经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核后,连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一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手续。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领确认表》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四、政策亮点

(一)奖励对象:“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明确指出,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考虑到“内鬼”作案是当前社保基金管理的主要风险,有价值的举报线索绝大部分来自人社系统内部,《细则》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纳入了举报奖励范围。同时,为防范道德风险,将负有社保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排除在举报奖励范围之外,并明确对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奖励标准:举报奖励采取分段叠加累积法和最高上限定额法相结合进行计算发放,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优势在于根据案件情况更精准地掌握涉案基金和奖金发放之间的比例关系,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最大化发挥激励作用。

(三)受理渠道:畅通举报受理渠道是做好举报奖励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细则》统筹做好举报受理方式、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考虑,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确保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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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