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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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技术转移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9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为进一步畅通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激发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创新活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技术转移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我区没有专门的技术转移转化职称评审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面临职业认同感不强、晋升通道不畅等问题。此类人员参评其他职称专业时,因评价标准针对性不强,难以真实反映其在成果挖掘、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及投融资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作用,经研究决定增设技术转移转化职称评审专业,并制定相应评审条件,推动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评价更加科学、精准、有效。

二、政策依据

一是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明确“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

二是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三是2026年自治区科技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试点工作。。

三、起草过程

2025年8月,我厅启动起草工作,在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充分借鉴陕西、甘肃、宁夏、福建、广东等省市相关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评审条件》。2026年1月8日至5月11日,广泛征求自治区各地、各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共收到8家单位反馈的27条修改意见,完全采纳23条,对4条部分采纳的意见进行了解释说明并达成一致。2026年7月13日至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完成了专家论证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修改完善后,形成《评审条件》。

四、适用范围

《评审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南疆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按照本地区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参加自治区统一职称评审的,按照本《评审条件》执行。

五、职称层级

技术转移转化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六、主要内容

《评审条件》共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评审对象范围、职称专业方向和层级设置、基本条件和不得申报的情形,以及初级、中级、高级(含正高级)职称的具体评审标准。

七、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分类评价。根据研究、运营、服务三个专业方向设置评价内容,更加符合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复合型、实践性强的特点。

二是突出实绩导向。将技术合同成交额、项目落地情况、成果转化效益、专业服务成效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不唯论文、不唯学历、不唯资历,更加注重实际贡献。

三是体现基层倾斜。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业绩条件要求,鼓励基层技术转移转化人才扎根一线、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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