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规范全区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使用,明确支出范围、执行标准与经费保障渠道,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2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劳动能力鉴定费仅限鉴定工作过程中的必要支出,共六大类: 专家评审费:医疗卫生专家开展鉴定评审、疑难案件复核研讨产生的费用; 交通食宿及差旅费:专家上门鉴定、跨地区邀请专科专家产生的差旅开销; 鉴定场地使用费:开展鉴定所需场地、设施保障相关费用; 档案整理服务费:纸质、电子鉴定业务档案整理费用; 业务培训费: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相关培训支出; 其他必要费用:经自治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批的其他鉴定相关开支。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评审费实行限额控制。 跨地区参与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不得重复领取专家评审费和差旅费,交通、食宿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执行。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鉴定经费从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 科目列支; 🔸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人员: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 “职业伤害保障支出” 科目列支; 🔸因病、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经费列入同级人社部门预算; 🔸未参保工伤职工、再次鉴定 / 复查鉴定结论无变化:相关经费纳入对应部门预算管理。 办法对预算编制、费用分摊、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作出硬性要求: 实行预算管理:鉴定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按程序审批后使用; 合理分摊共同费用:不同类别人员共同发生的费用分开分摊,分别开票支付;结余、违规资金按资金来源,缴回工伤保险基金或同级财政; 规范资金支付: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专家评审费直接拨付专家本人账户,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主动接受多方监督:坚持勤俭办事,严格审核支出计划,定期向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业务及经费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基金监管、纪检监察监督。